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惟忠(原名陳君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惟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惟忠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 聲字第4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 3年1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 ,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蔣忠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