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樹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62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樹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樹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5 號判處有期徒刑 7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905號判決確定。於民國 100年7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 年11月27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