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793號
TPHM,104,聲,3793,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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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智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62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智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智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 第二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 刑。」、第三項:「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 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準用之」等規定,即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 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 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 束。從而,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較重 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 法令。(最高法院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 二)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孫智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 犯罪日期欄誤載為「102.04.06-102.04.24」,應更正為「 104.03.29-104.04.24」,其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誤載為「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7947號」,應更正為「新北地檢 103年度偵緝字429、430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誤載 為「104.04.09」,應更正為「103.11.27」,確定判決法院 誤載為「臺灣高院」,應更正為「最高法院」,並更正案號 為「104年度台上字947號」),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部 分,經最高法院以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其中附表編 號2曾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5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9年6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於附表編號1即數 罪中最早判決確定日102年9月4日前所犯,且附表所示各罪 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各犯罪情節、次數及曾 定執行刑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6次,定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9年6月 │
├───────┼─────────┼─────────┤
│ 犯罪日期 │ 102.04.14 │ 102.03.29- │
│ │ │ 102.04.24 │
├───────┼─────────┼─────────┤
│偵查機關案號 │ 新北地檢102年度 │ 新北地檢103年度 │
│ │ 毒偵字第2601號 │ 偵緝字429、4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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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事實審├───┼─────────┼─────────┤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 │ 103年度上訴字 │
│ │ │ 第1200號 │ 第2573號 │
│ ├───┼─────────┼─────────┤
│ │判 決│ 102.07.31 │ 103.11.27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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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 │法 院│ 新北地院 │ 最高法院 │




│判決 ├───┼─────────┼─────────┤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 │ 104年度台上字 │
│ │ │ 第1200號 │ 第947號 │
│ ├───┼─────────┼─────────┤
│ │判決確│ 102.09.04 │ 104.04.09 │
│ │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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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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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新北地檢102年度 │ 新北地檢104年度 │
│ │ 執字第11131號 │ 執字第66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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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