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28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吳學昇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4510號,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0日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19 條準用第348 條第1 項之規定,抗告得 對於裁定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抗告。本 案抗告人即受刑人吳學昇(下稱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未聲 明僅就原裁定之一部提起抗告,依據前引規定,應視為全部 抗告,合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罪及詐欺 4 罪合計有期徒刑8 年4 月,原審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7 年4 月,僅減少12月,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罪 刑相當原則,且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19號及本院97年度上訴字 第5195號判決定刑後之應執行刑均大幅降低不合;㈡伊所犯 11次施用毒品罪之時間密接,犯罪期間不長,且係自殘行為 ,並未危害社會治安,在連續犯廢除後予以數罪併罰,恐致 輕重失衡。原審並未審酌伊犯罪之性質、時間之緊湊、濫用 藥物等情節,所定應執行刑過重,請撤銷原裁定云云。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規定至明。再執行刑之量定 ,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倘其所定執 行刑未逾法定範圍,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 及目的等,即難指為違法或不當。
四、經查:
㈠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學昇犯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各 罪,因部分得易科罰金(即編號1 至3 、5 、7 、11至13、 15),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即編號4 、8 至10、14),經依 刑法第2 條規定比較新舊法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 定。又受刑人既已提出「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請求檢察官就上開15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則檢察官 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尚屬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有 期徒刑4 年2 月,另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二罪所處罰金刑,
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7 千元,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等語。經核其適用法律尚無違誤,至其所定應執行刑之 高低,則屬裁量權之行使,並未逾法定範圍,亦無明顯違背 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
㈡關於附表編號1 至15部分,抗告人雖以前詞置辯,但其所引 他案之量刑,因個案情節不同,本難比附援引,又其所犯11 次施用毒品罪之犯罪時間係自101 年10月22日起至103 年3 月11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止,前後長達1 年餘, 亦難謂屬短暫,至於吸毒屬於自殘行為且未危害社會治安乙 節,則已於個案中審酌,當無重複評價之理,況經本院衡酌 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各罪之行為時間、次數、 態樣及歷次判決與定刑情形等情後,亦認原審上開定刑尚無 不當,更無輕重失衡或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處,是抗告人所 執前開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云云,為無理由,至於附表 編號16至17部分,抗告人並未對該部分所定應執行刑提出抗 告理由,其所為抗告亦屬無據,均應予駁回,並依刑事訴訟 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才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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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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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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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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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 年3 月12日 │102 年3 月12日 │102 年3 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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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73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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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 年度審易緝字第16號 │
│ ├────┼───────────────────────────────────┤
│ │判決日期│103 年4 月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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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 年度審易緝字第16號 │
│ ├────┼───────────────────────────────────┤
│ │確定日期│103 年4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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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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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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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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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 年10月22日 │101 年10月22日 │102 年2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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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5011、102 年度毒偵字第1177號、10│
│ │2 年度毒偵字第20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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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 年度審訴緝字第28號 │103 年度審訴緝字第27號│
│ ├────┼───────────────────────┼───────────┤
│ │判決日期│103年4月2日 │103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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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 年度審訴緝字第28號 │103 年度審訴緝字第27號│
│ ├────┼───────────────────────┼───────────┤
│ │確定日期│103年4月28日 │103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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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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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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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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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 年2 月23日 │102 年4 月26日 │102 年1 月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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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5011、10│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2 年度毒偵字第1177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2059號 │103 年度毒偵緝字第27號│
│ │ │、103 年度毒偵緝字第28│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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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 年度審訴緝字第27號│103 年度審訴緝字第26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95號 │
│ ├────┼───────────┼───────────┼───────────┤
│ │判決日期│103 年4 月2 日 │103 年4 月2 日 │103 年7 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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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 年度審訴緝字第27號│103 年度審訴緝字第26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95號 │
│ │ │ │ │ │
│ ├────┼───────────┼───────────┼───────────┤
│ │確定日期│103 年4 月28日 │103 年4 月28日 │103 年7 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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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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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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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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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 年3 月12日 │102 年1 月8 日為警採尿│102 年3 月12日為警採尿│
│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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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緝字第27號、103 年度毒偵緝字第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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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295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7 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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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2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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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3 年7 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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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3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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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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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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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 年3 月8 日 │103 年3 月11為警採尿回│102 年1 月12日 │
│ │ │溯26小時內之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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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11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2 年度偵字第23441 號│
│ │ │、103 年度偵緝字第527 │
│ │ │號、104年度蒞追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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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1036 號 │103 年度易字第1299號、│
│ │ │ │103年度易字第592號 │
│ ├────┼───────────────────────┼───────────┤
│ │判決日期│103 年9 月24日 │104年8 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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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1036號 │103 年度易字第1299號、│
│ │ │ │103年度易字第592號 │
│ ├────┼───────────────────────┼───────────┤
│ │確定日期│103 年10月20日 │104年9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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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6 │ 17 │ (本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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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侵占 │ 侵占 │ (本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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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罰金新臺幣5000元 │罰金新臺幣5000元 │ (本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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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 年3 月8 日晚間10時│102年2月16日晚間至同年│ (本欄空白) │
│ │許至102 年3 月12日上午│月17日零時19分間之某時│ │
│ │10時許間之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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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本欄空白) │
│ │102 年度偵字第7385號 │102 年度偵字第23441 號│ │
│ │ │、103 年度偵緝字第527 │ │
│ │ │號、104年度蒞追字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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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本欄空白)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 年度審易緝字第16號│103 年度易字第1299號、│ (本欄空白) │
│ │ │ │103 年度易字第592 號 │ │
│ ├────┼───────────┼───────────┼───────────┤
│ │判決日期│103 年4 月2 日 │104 年8 月25日 │ (本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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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本欄空白)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 年度審易緝字第16號│103 年度易字第1299號、│ (本欄空白) │
│ │ │ │103 年度易字第592 號 │ │
│ ├────┼───────────┼───────────┼───────────┤
│ │確定日期│103 年4 月21日 │104 年9 月21日 │ (本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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