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2684號
TPHM,104,上訴,2684,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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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268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鈞磅
選任辯護人 楊晴文律師
      劉正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261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29、30、31、3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林鈞磅之弟弟林瑞東(另案通緝中)曾經擔任明台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理賠員,林瑞東知悉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無關 保險公司盈虧致審查較為草率之漏洞,乃萌生詐領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金之犯意,先尋求其女友郭美瑩林鈞磅協助,再 找尋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產物保險公司) 新竹分公司理賠員潘信衡、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新竹分公司理賠員郭浚明鍾致銘加 入,林鈞磅林瑞東郭美瑩、潘信衡、郭浚明鍾致銘乃 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與偽造文書之 概括犯意聯絡(附表一編號1至5、25部分),及分別意圖為 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與偽造文書之犯意聯 絡(附表一編號6至24部分),共謀以將死亡車禍與強制汽 車責任險資料移花接木成為不實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資料 之方式,詐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計議既定,先由林瑞東 指示郭美瑩林鈞磅協助找尋保戶、假肇事者、假繼承人( 含受益人金融帳戶)、死者年籍等,分別於附表一「登記申 請理賠日期」欄所示日期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偽造如附表 一所示相驗屍體證明書、醫院診斷證明書、委託書、繼承系 統表或變造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戶籍謄本、假繼承人之國民身 分證等資料,另林瑞東自行取得警員潘俊宏、盧瑞峰及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警員,分別於附表一「登記申請理賠日期」 欄所示日期前某日,在不詳地點,虛偽登載於其等職務上所 掌如附表一編號1至12、14至15、17至24所示之公文書後, 分別交付予潘信衡、郭浚明鍾致銘及其他不知情之保險公 司理賠員申請理賠,持以行使而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渠 等手法分敘如下:
林瑞東以每件假理賠案支付潘信衡新臺幣(下同)20萬元至 40萬元不等之代價,於附表一編號3、5至6、8至10、12、14



至15、17、19、21、23「登記申請理賠日期」欄所示日期, 將附表一編號3、5至6、8至10、12、14至15、17、19、21、 23所示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交付予潘信衡,潘信衡 明知林瑞東所交付之上開文件均係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 於審核上開理賠案時,在附表一編號3、5至6、8至10、12、 14至15、17、19、21、23「偽造、變造之文書」欄所示業務 上文書故意登載不實,虛偽記載認定有車禍致死之事實發生 ,再由潘信衡往上層報行使之(附表一編號12、14至15、17 、19、21之假車禍資料係交由不知情之理賠員李世智審核, 附表一編號23之假車禍資料則交由不知情之理賠員許弘偉審 核),除附表一編號23所示部分未詐得財物外,餘均致華南 產物保險公司不知其中有詐而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3 、5至6、8至10、12、14至15、17、19、21「支付保險金日 期」欄所示日期,將附表一編號3、5至6、8至10、12、14至 15、17、19、21「詐領保險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各該編號 「受益人金融帳戶」欄所示帳戶,足以生損害於華南產物保 險公司對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費計算之正確性,及如附表 一編號3、5至6、8至10、12、14至15、17、19、21「偽造、 變造之文書」欄所示單位執行職務之正確性、閱覽該等文書 之人,以及該等文書上所顯示名字之他人,並致華南產物保 險公司受有損害,合計詐領1800萬100元之保險金。 ㈡林瑞東又以每件假理賠案支付郭浚明15萬元之代價,及每件 假理賠案支付鍾致銘7萬5000元之代價,於附表一編號4、11 、13、16、18、20、22、24「登記申請理賠日期」欄所示之 日期,將附表一編號11、13、18、20、24所示偽造、變造或 登載不實之文書交付郭浚明,及將附表一編號4、16、22所 示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交付鍾致銘,而附表一編號 11、20、24所示部分,郭浚明於收受後再轉交予鍾致銘受理 ,郭浚明鍾致銘均明知上開文件係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 之文書(附表一編號13、18之部分,郭浚明不知情;附表一 編號4、16、22之部分,鍾致銘不知情),於審核上開理賠 案時,在附表一編號11、20、24「偽造、變造之文書」欄所 示之業務上文書故意登載不實,虛偽記載認定有車禍致死之 事實發生,及附表一編號4、13、16、18、22之部分在不知 情下,皆再往上層報行使之,致第一產物保險公司不知其中 有詐而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4、11、13、16、18、20 、22、24「支付保險金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將附表一編號 4、11、13、16、18、20、22、24「詐領保險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匯入各該編號「受益人金融帳戶」欄所示之帳戶,足 以生損害於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對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費計



算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一編號4、11、13、16、18、20、22 、24「偽造、變造之文書」欄所示單位執行職務之正確性、 閱覽該等文書之人,以及該等文書上所顯示名字之他人,並 致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受有損害,合計共被詐領1200萬元之保 險金。
㈢嗣因潘信衡遭公司解除理賠職務前,將林瑞東交付附表一編 號23所示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資料,交由不知情之 許弘偉審查而行使之,欲向華南產物保險公司詐領該筆保險 金,然經不知情主管韓文慶發現有異,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查證相關文書不實後,致未詐得 該筆保險金,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並指揮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 中隊移送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同 法第159條之5第1、2項已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指同條第 1項之同意作為證據),此乃第159條第1項所容許,得作為 證據之例外規定之一。查本案所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供 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上開證據 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 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 況,認為適當,是未爭執之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二、本案資以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 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 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 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 序,檢察官及被告對證據能力均未爭執,具有證據能力。乙、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供認不諱( 見原審卷第111頁反面,本院卷第169至170頁),復有下列 人證、書證可資佐證:




㈠就附表一編號1 ,核與證人陳仁偉於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大 致相符(見新竹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5223號卷第63至64頁) ,並有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汽車險 肇事處理報告表、理賠申請書、領款收據、汽(機)車肇事 查案證明單、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受害人繼承系統表、 楊一鳴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理賠確認書、承保、批改& 收費資料查詢、收費狀 況查詢、賠案領款狀況查詢、匯款廠商基本資料維護、真正 之楊高屏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 體證明書、戶籍謄本、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印鑑卡、楊一鳴 國民身分證影本、取款憑條、客戶基本資料新開戶登記單、 存摺存款開戶資料登錄單、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客戶往來明 細表各1 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 張在卷為證( 見927號他卷十五第3至7、9至28、44至46、48至53、55至60 頁)。
㈡就附表一編號2,並有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 計算書、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理賠申請書、汽(機)車 肇事查案證明單、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證 明書、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馬偕紀 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受害人繼承系統表、林月珠之 戶籍謄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通知單、汽車保險理賠款 讓與同意書、委任書暨授權書、承保,批改&收費資料查詢 、收費狀況查詢、賠案領款狀況查詢、匯款廠商基本資料維 護、吳添錄真正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慶豐商業銀行新 竹分行印鑑卡、林月珠國民身分證影本、歷史交易明細表、 客戶全部資料查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張在卷 為證(見927號他卷十六第2至5、7至12、15、20、23、25、 27至29、31至35、41、46至47、50至51頁)。 ㈢就附表一編號3,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險通 知書、體傷與死亡案件送審連繫表、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二分 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汽車出險警方案情形調查報告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馬偕紀念醫院新 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戶籍謄本、委託書、繼 承系統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通知單、萬泰商業銀行南 大分行印鑑卡、吳玲玲國民身分證影本、台幣存摺對帳單各 1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電匯付款明細各2份、 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翻拍照片2張、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3張在卷為證(見927號他卷十第2 至3、5至8、12至19、25、27至28、34至35、53至58頁)。 ㈣就附表一編號4,並有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 計算書、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理賠申請書、汽(機)車 肇事查案證明單、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證 明書、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戶籍謄 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馬偕紀念醫 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受害人繼承系統表、委任書暨 授權書、戶口名簿、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卓秀月國 民身分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羅金 統真正之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往來申請暨約 定書、基本資料表、卓秀月國民身分證、各類存款歷史對帳 單各1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通知單2份、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翻拍照片1張在卷為證(見927號他卷十七第4至6、8 至21、23至25、34、39至52頁)。 ㈤就附表一編號5,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險通 知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汽車出 險警方案情形調查報告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 乙種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委託書、汪美鳳、李黃春華李信吉國民身分證、電匯付款明細、李永和真正之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 存款印鑑卡、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理賠計算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各2份在卷為證(見927號他卷十一第2至4、6至7、15至22、 27、36、40至41、47至57頁)。
㈥就附表一編號6,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險通 知書、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 體證明書、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戶籍謄 本、委託書、楊春生余秀珍國民身分證、真正之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 存款印鑑卡、余秀珍國民身分證、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 1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電匯付款明細各2份、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張在卷為證(見927號他卷十 二第2至11、13至14、16至17、22至23、33、37至40頁)。 ㈦就附表一編號7,並有明台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計算書 、理賠申請書、肇事處理報告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受害人基本資料表、領款委託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陳金木何貝真、陳冠 文、陳巧陵國民身分證、告知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通 知單、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賠款收據暨同意書 、萬泰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真正之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真正之陳山戶籍謄本、死亡登記 申請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萬泰商 業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何貝真國民身分證、印鑑卡、 台幣存摺對帳單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張在 卷為證(見927號他卷十四第3至7、9、11至21、34、37至39 、42至44頁)。
㈧就附表一編號8,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險通 知書、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委託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李財 順、張秋月李霆漢、李雅萱林麗芳國民身分證、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玉山銀行竹南分行存款戶約定書、 林麗芳國民身分證、印鑑卡、交易明細表各1份、電匯付款 明細2份在卷為證(見927號他卷二十一第4至7、11至17、21 至23、57至62頁)。
㈨就附表一編號9,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險通 知書、理賠計算書、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委託書、 繼承系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陳 周月密、王文秀、陳毅熙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真正之陳 振標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驗屍體證明書、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王文秀國民身 分證、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電匯付款明細2份在卷為證 (見927號他卷二十二第3至7、11至16、21至22、51至53、5 8至60頁)。
㈩就附表一編號10,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險通 知書、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汽車出險警方案情 形調查報告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委託書、繼承 系統表、戶籍謄本、曾元河、曾宣蓉、呂宜臻國民身分證、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委託書、真正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驗屍體證明書、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查詢已印摺交 易詳情各1份、電匯付款明細2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 算書2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張在卷為證(見92 7號他卷二第2至4、7至10、12、21、26、36、40至44頁)。



就附表一編號11,並有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 計算書、理賠申請書、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汽車肇事查案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 本、受害人繼承系統表、許鳳紋、蔡志成國民身分證、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確認書、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肇事處 理報告表、匯款廠商基本資料維護、賠案領款狀況查詢、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真正之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真正之蔡憲霖戶籍謄本、死 亡證明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鑑卡、許鳳紋國民身分證、存 款相關業務申請書、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各1 份在卷可 考(見他字第927 號卷十八第4 至13頁、第15至16頁、第23 至24頁、第27至30頁、第35至41頁)。 就附表一編號12,並有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新 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委託書、繼承系統表 、楊翊榛、章李秀蘭國民身分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 算書、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真正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真正之章夏堂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 書、死亡證明書、萬泰商業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 卡、楊翊榛國民身分證、台幣存摺對帳單各1份、華南產物 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電匯付款明細各2份、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張在卷可考(見927號他卷三第2至5 之1、9至14、19、23、25至26、36、38之1至39之1、43至45 頁)。
就附表一編號13,並有未決賠案登錄、承保,肇事& 收費資 料查詢、收費狀況查詢、賠案領款狀況查詢、真正之張志宏 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戶籍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98年7月28日 板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張馨芸新店復興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考(見 1259號他卷第76頁、1414號他卷第6至6之2、10至11、16至 30頁)。
就附表一編號14,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戶籍謄本、彭春龍許美玉國民身分證、委託書、繼 承系統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真正之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申請書、萬泰商 業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晶片金融卡申請書、存摺存款 全行收付申請書、台幣存摺對帳單各1份、電匯付款明細2份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張在卷可考(見927號他卷 四第2至5、9至14、18、22至23、34至35、37至45頁)。 就附表一編號15,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委託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理賠計算書、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戶籍謄本申請書 、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各1份、電匯付款明細2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 拍照片1張在卷可考(見927號他卷五第2至4、7至10、12、1 8至23、25至26、40、43至50頁)。 就附表一編號16,並有承保,肇事&收費資料查詢、待付款 明細查詢、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真正之 蔡義男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玉山銀行新竹分行98年7月13日玉山新 竹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蔡陳秀英開戶基本資料、存 戶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98年7月14 日竹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蔡啟榮存簿儲金帳戶立 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賠 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考(見1259號他 卷第55之1至56、1415號他卷第7至7之1、11、14、16至39頁 )。
就附表一編號17,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呂燦陽國民身分證、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真正之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真正之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申請書、郵政存 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各1份、電匯付款明細2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 張在卷可考(見927號他卷六第4至6、8至12、14、20至21、 25至26、30、34、38至43頁)。
就附表一編號18,並有承保,肇事&收費資料查詢、收費狀 況查詢、賠案領款狀況查詢、未決賠案登錄、真正之陳俊佑



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竹南郵局98年7月17日函暨所附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 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塹分行98 年7月20日合金竹塹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開戶(含 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印鑑卡)、掛失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表 等資料各1份、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匯 款廠商基本資料維護各2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3 張在卷可考(見1259號他卷第70至70之1頁、1416號他卷第8 10、15至19、21之1、22至25、28至34頁)。 就附表一編號19,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續呈表、連繫表、新竹市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繼承系統表、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口名簿、委託書、戶籍謄本 、鄭曉琪國民身分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真正 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儲金儲戶申請 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各1份、電匯付款明細2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 1張在卷可考(見927號他卷七第2至5、7至第10、12、22至 23、30、38至44頁)。
就附表一編號20,並有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 計算書、肇事處理報告表、理賠申請書各、第一產物保險公 司汽車肇事查案、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新竹市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戶籍謄本、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受害人繼承系統表、殷三妹 國民身分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確認書、第一產物保險 公司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承保,批改& 收 費資料查詢、收費狀況查詢、賠案領款狀況查詢、匯款廠商 基本資料維護、真正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真正之盧俊男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申請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鑑 卡、殷三妹國民身分證、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各1 份在 卷可考(見927號他卷十九第3至7之1、9至15、17至19、21 至22、31、34至36、39、42至48頁)。 就附表一編號21,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續呈表、汽車險暨傷害險案件送 審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 屍體證明書、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 單據、委託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蔡麗香、王劉美玉 、王嘉倫、王維欣國民身分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真正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申請書、大眾商業銀行印鑑卡、 交易明細各1份、電匯付款明細2份在卷可參(見927號他卷 八第2至6、11至16、21至26、48、56、62至70頁)。 就附表一編號22,並有未決賠案登錄、賠案領款狀況查詢、 匯款廠商基本資料維護、承保,肇事& 收費資料查詢、收費 狀況查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林清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新竹經國路郵局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真正之林清俊死亡 登記申請書、馬偕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98年7 月2 日竹營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之存簿儲金帳戶立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張在卷可參(見1259 號他卷第17頁、2106號他卷第8至10、13至16、45至52頁) 。
就附表一編號23,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汽車險暨傷害險案件送審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東元綜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 、戶籍謄本、周淑美國民身分證、保險賠款匯款申請書、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真正之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申請書、真 正之黃順良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存簿 儲金帳戶立帳申請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927號他卷九第2至5 、8至14、18、25、32、44、47至49、54至56頁)。 就附表一編號24,並有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汽車肇事查案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承保 ,批改& 收費資料查詢、收費狀況查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賠案領款狀況查詢、匯款廠商基本 資料維護、真正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戶籍謄本申請書、真正之陳揚勳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 書、死亡證明書、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基本 資料、陳文洲國民身分證、存摺存款、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摺存款綜合約定書、新開戶建檔登錄 單、印鑑卡、孫杏香國民身分證、交易明細表各1 份在卷可 參(見927號他卷二十第3至13、15至17、27、30至33、36至 52頁)。
就附表一編號25,核與證人許淑觀於警詢、偵查中所供述之



情節大致相符(見927號他卷第16至17頁、2116號他卷第76 至78頁、32號偵緝卷第42至43頁),並有明台產物保險公司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汽車險理賠計 算書、高悅玲自用小客車行照、鄧雲旺汽車駕駛執照、臺北 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和 解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新竹地檢 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電子紀錄、台北縣汐止市戶政事務所91年 12月3日北縣○○○○○○○○000000號核發之戶籍謄本影 本、明台產物保險公司現金支出傳票、許淑觀國民身分證各 1份、照片3張在卷為證(見927號他卷第5至10、13頁)。 綜上所述,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法律之修正及適用:
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 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 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第 2條第1項之規定,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刑法修正之比較 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 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 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 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5、25所示之行為 後,刑法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於同年2月2日公布,並 於95年7月1日施行,爰依上揭說明,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 敘述如下:
㈠刑法第28條修正前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修正後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修法後將完全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 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刪除。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 定,有利於被告。
㈡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 第5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1元相比較,刑法第214條第1項 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最低額由銀元1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 ,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25所示之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 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被告行為後所施行之修正後刑法中業 經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因被告於修正前,



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所為之附表一編號1 至5 、25之數次犯行 (詳下述),因本條法律之修正,無從適用連續犯之規定以 一罪論處,而需個別論以獨立之犯罪,予以併合處罰,自屬 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 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㈣又修正前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 低度同加減之;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 最高度。修正後刑法第67條則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 ,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第68條規定:拘役加減者, 僅加減其最高度。是關於刑法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 第67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依修正前刑法第68 條所定,則僅加重其刑之最高度,是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前 刑法67條對被告較為有利。
㈤綜合上述各條文之比較,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月20日施行,修正前第339條規定:「(第1項)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 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 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規定:「(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 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 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新法提高罰金刑,經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即適用修正 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處斷。
國民身分證原屬刑法第212條所規定之特種文書,惟戶籍法 於97年5月28日增定第75條第1項、第2項:「意圖供冒用身 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其為特別法,則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3至12、14至15、25 所示之犯行行為後,戶籍法既已增定第75條第1項、第2項之 規定,應比較而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刑法第212條規定論處 。至如附表一編號19至21、23所示之犯行,犯罪時間在97年 5月28日之後,因戶籍法第75條之規定係屬刑法第212條之特 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戶籍法第75條之規定論處。三、論罪之說明: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25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 偽造公文書罪、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 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 表一編號6至12、14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 公文書罪、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 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 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 16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17所為,係 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變造公 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刑 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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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