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268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鈞磅
選任辯護人 楊晴文律師
劉正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261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29、30、31、3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林鈞磅之弟弟林瑞東(另案通緝中)曾經擔任明台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理賠員,林瑞東知悉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無關 保險公司盈虧致審查較為草率之漏洞,乃萌生詐領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金之犯意,先尋求其女友郭美瑩與林鈞磅協助,再 找尋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產物保險公司) 新竹分公司理賠員潘信衡、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新竹分公司理賠員郭浚明、鍾致銘加 入,林鈞磅、林瑞東、郭美瑩、潘信衡、郭浚明、鍾致銘乃 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與偽造文書之 概括犯意聯絡(附表一編號1至5、25部分),及分別意圖為 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與偽造文書之犯意聯 絡(附表一編號6至24部分),共謀以將死亡車禍與強制汽 車責任險資料移花接木成為不實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資料 之方式,詐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計議既定,先由林瑞東 指示郭美瑩、林鈞磅協助找尋保戶、假肇事者、假繼承人( 含受益人金融帳戶)、死者年籍等,分別於附表一「登記申 請理賠日期」欄所示日期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偽造如附表 一所示相驗屍體證明書、醫院診斷證明書、委託書、繼承系 統表或變造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戶籍謄本、假繼承人之國民身 分證等資料,另林瑞東自行取得警員潘俊宏、盧瑞峰及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警員,分別於附表一「登記申請理賠日期」 欄所示日期前某日,在不詳地點,虛偽登載於其等職務上所 掌如附表一編號1至12、14至15、17至24所示之公文書後, 分別交付予潘信衡、郭浚明、鍾致銘及其他不知情之保險公 司理賠員申請理賠,持以行使而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渠 等手法分敘如下:
㈠林瑞東以每件假理賠案支付潘信衡新臺幣(下同)20萬元至 40萬元不等之代價,於附表一編號3、5至6、8至10、12、14
至15、17、19、21、23「登記申請理賠日期」欄所示日期, 將附表一編號3、5至6、8至10、12、14至15、17、19、21、 23所示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交付予潘信衡,潘信衡 明知林瑞東所交付之上開文件均係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 於審核上開理賠案時,在附表一編號3、5至6、8至10、12、 14至15、17、19、21、23「偽造、變造之文書」欄所示業務 上文書故意登載不實,虛偽記載認定有車禍致死之事實發生 ,再由潘信衡往上層報行使之(附表一編號12、14至15、17 、19、21之假車禍資料係交由不知情之理賠員李世智審核, 附表一編號23之假車禍資料則交由不知情之理賠員許弘偉審 核),除附表一編號23所示部分未詐得財物外,餘均致華南 產物保險公司不知其中有詐而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3 、5至6、8至10、12、14至15、17、19、21「支付保險金日 期」欄所示日期,將附表一編號3、5至6、8至10、12、14至 15、17、19、21「詐領保險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各該編號 「受益人金融帳戶」欄所示帳戶,足以生損害於華南產物保 險公司對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費計算之正確性,及如附表 一編號3、5至6、8至10、12、14至15、17、19、21「偽造、 變造之文書」欄所示單位執行職務之正確性、閱覽該等文書 之人,以及該等文書上所顯示名字之他人,並致華南產物保 險公司受有損害,合計詐領1800萬100元之保險金。 ㈡林瑞東又以每件假理賠案支付郭浚明15萬元之代價,及每件 假理賠案支付鍾致銘7萬5000元之代價,於附表一編號4、11 、13、16、18、20、22、24「登記申請理賠日期」欄所示之 日期,將附表一編號11、13、18、20、24所示偽造、變造或 登載不實之文書交付郭浚明,及將附表一編號4、16、22所 示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交付鍾致銘,而附表一編號 11、20、24所示部分,郭浚明於收受後再轉交予鍾致銘受理 ,郭浚明、鍾致銘均明知上開文件係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 之文書(附表一編號13、18之部分,郭浚明不知情;附表一 編號4、16、22之部分,鍾致銘不知情),於審核上開理賠 案時,在附表一編號11、20、24「偽造、變造之文書」欄所 示之業務上文書故意登載不實,虛偽記載認定有車禍致死之 事實發生,及附表一編號4、13、16、18、22之部分在不知 情下,皆再往上層報行使之,致第一產物保險公司不知其中 有詐而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4、11、13、16、18、20 、22、24「支付保險金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將附表一編號 4、11、13、16、18、20、22、24「詐領保險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匯入各該編號「受益人金融帳戶」欄所示之帳戶,足 以生損害於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對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費計
算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一編號4、11、13、16、18、20、22 、24「偽造、變造之文書」欄所示單位執行職務之正確性、 閱覽該等文書之人,以及該等文書上所顯示名字之他人,並 致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受有損害,合計共被詐領1200萬元之保 險金。
㈢嗣因潘信衡遭公司解除理賠職務前,將林瑞東交付附表一編 號23所示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資料,交由不知情之 許弘偉審查而行使之,欲向華南產物保險公司詐領該筆保險 金,然經不知情主管韓文慶發現有異,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查證相關文書不實後,致未詐得 該筆保險金,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並指揮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 中隊移送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同 法第159條之5第1、2項已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指同條第 1項之同意作為證據),此乃第159條第1項所容許,得作為 證據之例外規定之一。查本案所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供 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上開證據 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 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 況,認為適當,是未爭執之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二、本案資以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 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 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 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 序,檢察官及被告對證據能力均未爭執,具有證據能力。乙、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供認不諱( 見原審卷第111頁反面,本院卷第169至170頁),復有下列 人證、書證可資佐證:
㈠就附表一編號1 ,核與證人陳仁偉於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大 致相符(見新竹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5223號卷第63至64頁) ,並有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汽車險 肇事處理報告表、理賠申請書、領款收據、汽(機)車肇事 查案證明單、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受害人繼承系統表、 楊一鳴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理賠確認書、承保、批改& 收費資料查詢、收費狀 況查詢、賠案領款狀況查詢、匯款廠商基本資料維護、真正 之楊高屏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 體證明書、戶籍謄本、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印鑑卡、楊一鳴 國民身分證影本、取款憑條、客戶基本資料新開戶登記單、 存摺存款開戶資料登錄單、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客戶往來明 細表各1 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 張在卷為證( 見927號他卷十五第3至7、9至28、44至46、48至53、55至60 頁)。
㈡就附表一編號2,並有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 計算書、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理賠申請書、汽(機)車 肇事查案證明單、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證 明書、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馬偕紀 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受害人繼承系統表、林月珠之 戶籍謄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通知單、汽車保險理賠款 讓與同意書、委任書暨授權書、承保,批改&收費資料查詢 、收費狀況查詢、賠案領款狀況查詢、匯款廠商基本資料維 護、吳添錄真正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慶豐商業銀行新 竹分行印鑑卡、林月珠國民身分證影本、歷史交易明細表、 客戶全部資料查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張在卷 為證(見927號他卷十六第2至5、7至12、15、20、23、25、 27至29、31至35、41、46至47、50至51頁)。 ㈢就附表一編號3,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險通 知書、體傷與死亡案件送審連繫表、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二分 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汽車出險警方案情形調查報告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馬偕紀念醫院新 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單據、戶籍謄本、委託書、繼 承系統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通知單、萬泰商業銀行南 大分行印鑑卡、吳玲玲國民身分證影本、台幣存摺對帳單各 1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電匯付款明細各2份、 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翻拍照片2張、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3張在卷為證(見927號他卷十第2 至3、5至8、12至19、25、27至28、34至35、53至58頁)。 ㈣就附表一編號4,並有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 計算書、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理賠申請書、汽(機)車 肇事查案證明單、新竹市警察局交通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證 明書、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戶籍謄 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馬偕紀念醫 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受害人繼承系統表、委任書暨 授權書、戶口名簿、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卓秀月國 民身分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羅金 統真正之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往來申請暨約 定書、基本資料表、卓秀月國民身分證、各類存款歷史對帳 單各1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通知單2份、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翻拍照片1張在卷為證(見927號他卷十七第4至6、8 至21、23至25、34、39至52頁)。 ㈤就附表一編號5,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險通 知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汽車出 險警方案情形調查報告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 乙種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委託書、汪美鳳、李黃春華、 李信吉國民身分證、電匯付款明細、李永和真正之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 存款印鑑卡、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理賠計算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各2份在卷為證(見927號他卷十一第2至4、6至7、15至22、 27、36、40至41、47至57頁)。
㈥就附表一編號6,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險通 知書、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 體證明書、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戶籍謄 本、委託書、楊春生、余秀珍國民身分證、真正之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 存款印鑑卡、余秀珍國民身分證、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 1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電匯付款明細各2份、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張在卷為證(見927號他卷十 二第2至11、13至14、16至17、22至23、33、37至40頁)。 ㈦就附表一編號7,並有明台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計算書 、理賠申請書、肇事處理報告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受害人基本資料表、領款委託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陳金木、何貝真、陳冠 文、陳巧陵國民身分證、告知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通 知單、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賠款收據暨同意書 、萬泰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真正之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真正之陳山戶籍謄本、死亡登記 申請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萬泰商 業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何貝真國民身分證、印鑑卡、 台幣存摺對帳單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張在 卷為證(見927號他卷十四第3至7、9、11至21、34、37至39 、42至44頁)。
㈧就附表一編號8,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險通 知書、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委託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李財 順、張秋月、李霆漢、李雅萱、林麗芳國民身分證、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玉山銀行竹南分行存款戶約定書、 林麗芳國民身分證、印鑑卡、交易明細表各1份、電匯付款 明細2份在卷為證(見927號他卷二十一第4至7、11至17、21 至23、57至62頁)。
㈨就附表一編號9,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險通 知書、理賠計算書、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委託書、 繼承系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陳 周月密、王文秀、陳毅熙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真正之陳 振標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驗屍體證明書、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王文秀國民身 分證、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電匯付款明細2份在卷為證 (見927號他卷二十二第3至7、11至16、21至22、51至53、5 8至60頁)。
㈩就附表一編號10,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出險通 知書、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汽車出險警方案情 形調查報告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委託書、繼承 系統表、戶籍謄本、曾元河、曾宣蓉、呂宜臻國民身分證、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委託書、真正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驗屍體證明書、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查詢已印摺交 易詳情各1份、電匯付款明細2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 算書2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張在卷為證(見92 7號他卷二第2至4、7至10、12、21、26、36、40至44頁)。
就附表一編號11,並有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 計算書、理賠申請書、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汽車肇事查案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 本、受害人繼承系統表、許鳳紋、蔡志成國民身分證、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確認書、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肇事處 理報告表、匯款廠商基本資料維護、賠案領款狀況查詢、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真正之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真正之蔡憲霖戶籍謄本、死 亡證明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鑑卡、許鳳紋國民身分證、存 款相關業務申請書、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各1 份在卷可 考(見他字第927 號卷十八第4 至13頁、第15至16頁、第23 至24頁、第27至30頁、第35至41頁)。 就附表一編號12,並有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新 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委託書、繼承系統表 、楊翊榛、章李秀蘭國民身分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 算書、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真正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真正之章夏堂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 書、死亡證明書、萬泰商業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 卡、楊翊榛國民身分證、台幣存摺對帳單各1份、華南產物 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電匯付款明細各2份、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張在卷可考(見927號他卷三第2至5 之1、9至14、19、23、25至26、36、38之1至39之1、43至45 頁)。
就附表一編號13,並有未決賠案登錄、承保,肇事& 收費資 料查詢、收費狀況查詢、賠案領款狀況查詢、真正之張志宏 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戶籍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98年7月28日 板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張馨芸新店復興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考(見 1259號他卷第76頁、1414號他卷第6至6之2、10至11、16至 30頁)。
就附表一編號14,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戶籍謄本、彭春龍、許美玉國民身分證、委託書、繼 承系統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真正之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申請書、萬泰商 業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晶片金融卡申請書、存摺存款 全行收付申請書、台幣存摺對帳單各1份、電匯付款明細2份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張在卷可考(見927號他卷 四第2至5、9至14、18、22至23、34至35、37至45頁)。 就附表一編號15,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委託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理賠計算書、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戶籍謄本申請書 、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各1份、電匯付款明細2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 拍照片1張在卷可考(見927號他卷五第2至4、7至10、12、1 8至23、25至26、40、43至50頁)。 就附表一編號16,並有承保,肇事&收費資料查詢、待付款 明細查詢、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真正之 蔡義男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玉山銀行新竹分行98年7月13日玉山新 竹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蔡陳秀英開戶基本資料、存 戶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98年7月14 日竹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蔡啟榮存簿儲金帳戶立 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賠 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考(見1259號他 卷第55之1至56、1415號他卷第7至7之1、11、14、16至39頁 )。
就附表一編號17,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連繫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呂燦陽國民身分證、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真正之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真正之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申請書、郵政存 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各1份、電匯付款明細2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 張在卷可考(見927號他卷六第4至6、8至12、14、20至21、 25至26、30、34、38至43頁)。
就附表一編號18,並有承保,肇事&收費資料查詢、收費狀 況查詢、賠案領款狀況查詢、未決賠案登錄、真正之陳俊佑
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竹南郵局98年7月17日函暨所附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 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塹分行98 年7月20日合金竹塹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開戶(含 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印鑑卡)、掛失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表 等資料各1份、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匯 款廠商基本資料維護各2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3 張在卷可考(見1259號他卷第70至70之1頁、1416號他卷第8 10、15至19、21之1、22至25、28至34頁)。 就附表一編號19,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續呈表、連繫表、新竹市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繼承系統表、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口名簿、委託書、戶籍謄本 、鄭曉琪國民身分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真正 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儲金儲戶申請 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各1份、電匯付款明細2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 1張在卷可考(見927號他卷七第2至5、7至第10、12、22至 23、30、38至44頁)。
就附表一編號20,並有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 計算書、肇事處理報告表、理賠申請書各、第一產物保險公 司汽車肇事查案、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新竹市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戶籍謄本、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受害人繼承系統表、殷三妹 國民身分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確認書、第一產物保險 公司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承保,批改& 收 費資料查詢、收費狀況查詢、賠案領款狀況查詢、匯款廠商 基本資料維護、真正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 明書、真正之盧俊男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申請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鑑 卡、殷三妹國民身分證、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各1 份在 卷可考(見927號他卷十九第3至7之1、9至15、17至19、21 至22、31、34至36、39、42至48頁)。 就附表一編號21,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重大車損與體傷案件送審續呈表、汽車險暨傷害險案件送 審表、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 屍體證明書、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醫療 單據、委託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蔡麗香、王劉美玉 、王嘉倫、王維欣國民身分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計算書、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真正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申請書、大眾商業銀行印鑑卡、 交易明細各1份、電匯付款明細2份在卷可參(見927號他卷 八第2至6、11至16、21至26、48、56、62至70頁)。 就附表一編號22,並有未決賠案登錄、賠案領款狀況查詢、 匯款廠商基本資料維護、承保,肇事& 收費資料查詢、收費 狀況查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林清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新竹經國路郵局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真正之林清俊死亡 登記申請書、馬偕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98年7 月2 日竹營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之存簿儲金帳戶立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翻拍照片1張在卷可參(見1259 號他卷第17頁、2106號他卷第8至10、13至16、45至52頁) 。
就附表一編號23,並有華南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汽車險暨傷害險案件送審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東元綜合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 、戶籍謄本、周淑美國民身分證、保險賠款匯款申請書、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真正之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申請書、真 正之黃順良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存簿 儲金帳戶立帳申請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927號他卷九第2至5 、8至14、18、25、32、44、47至49、54至56頁)。 就附表一編號24,並有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汽車肇事查案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第一產物保險公司強制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承保 ,批改& 收費資料查詢、收費狀況查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賠案領款狀況查詢、匯款廠商基本 資料維護、真正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戶籍謄本申請書、真正之陳揚勳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 書、死亡證明書、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基本 資料、陳文洲國民身分證、存摺存款、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摺存款綜合約定書、新開戶建檔登錄 單、印鑑卡、孫杏香國民身分證、交易明細表各1 份在卷可 參(見927號他卷二十第3至13、15至17、27、30至33、36至 52頁)。
就附表一編號25,核與證人許淑觀於警詢、偵查中所供述之
情節大致相符(見927號他卷第16至17頁、2116號他卷第76 至78頁、32號偵緝卷第42至43頁),並有明台產物保險公司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汽車險理賠計 算書、高悅玲自用小客車行照、鄧雲旺汽車駕駛執照、臺北 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和 解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新竹地檢 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電子紀錄、台北縣汐止市戶政事務所91年 12月3日北縣○○○○○○○○000000號核發之戶籍謄本影 本、明台產物保險公司現金支出傳票、許淑觀國民身分證各 1份、照片3張在卷為證(見927號他卷第5至10、13頁)。 綜上所述,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法律之修正及適用:
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 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 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第 2條第1項之規定,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刑法修正之比較 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 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 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 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5、25所示之行為 後,刑法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於同年2月2日公布,並 於95年7月1日施行,爰依上揭說明,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 敘述如下:
㈠刑法第28條修正前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修正後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修法後將完全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 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刪除。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 定,有利於被告。
㈡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 第5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1元相比較,刑法第214條第1項 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最低額由銀元1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 ,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25所示之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 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被告行為後所施行之修正後刑法中業 經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因被告於修正前,
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所為之附表一編號1 至5 、25之數次犯行 (詳下述),因本條法律之修正,無從適用連續犯之規定以 一罪論處,而需個別論以獨立之犯罪,予以併合處罰,自屬 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 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㈣又修正前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 低度同加減之;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 最高度。修正後刑法第67條則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 ,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第68條規定:拘役加減者, 僅加減其最高度。是關於刑法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 第67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依修正前刑法第68 條所定,則僅加重其刑之最高度,是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前 刑法67條對被告較為有利。
㈤綜合上述各條文之比較,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月20日施行,修正前第339條規定:「(第1項)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 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 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規定:「(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 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 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新法提高罰金刑,經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即適用修正 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處斷。
國民身分證原屬刑法第212條所規定之特種文書,惟戶籍法 於97年5月28日增定第75條第1項、第2項:「意圖供冒用身 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其為特別法,則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3至12、14至15、25 所示之犯行行為後,戶籍法既已增定第75條第1項、第2項之 規定,應比較而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刑法第212條規定論處 。至如附表一編號19至21、23所示之犯行,犯罪時間在97年 5月28日之後,因戶籍法第75條之規定係屬刑法第212條之特 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戶籍法第75條之規定論處。三、論罪之說明: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25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 偽造公文書罪、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 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 表一編號6至12、14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 公文書罪、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 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 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 16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17所為,係 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變造公 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刑 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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