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2521號
TPHM,104,上訴,2521,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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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慧卿
選任辯護人 吳振東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慧卿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慧卿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其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 且被告李慧卿坦承部分犯行,並有通訊監察監聽譯文在卷可 稽,而重罪本即伴隨逃亡之高度危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至105 年1 月12日,延長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衡諸本案目前訴訟進度情形 ,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1 月13日起,延長羈押 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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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