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1955號
TPHM,104,上訴,1955,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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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955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郭陳秀卿
即 被 告
      郭 靜 如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鐘 耀 盛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年度
易字第 315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 1853號、第3776號、第
4061號,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經裁定
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郭陳秀卿與配偶郭重光(已死亡,另經不起訴處分)及女兒 郭靜如,財務狀況均不佳,明知皆無資力購買鉅額珠寶,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 結夥竊盜之共同犯意聯絡,先由郭靜如向不詳之人購得附表 編號1至3拒絕往來戶空白支票 3張(均未填載發票日及金額 ),利用星期假日珠寶店無法向銀行查詢票據信用的時段及 營業員疏於注意之際,共同實行下列各犯行:
(一)郭陳秀卿郭重光郭靜如於103年6月18日刑法第 339條 修正公布前,附表編號 1所示時、地,共同佯裝購買珠寶 ,進入郭湶軫(起訴書誤載為郭泉軫)經營的捷登珠寶店 ,三人於假裝挑選珠寶過程中,郭重光郭湶軫聲稱自己 從事建築業,郭靜如則向郭湶軫謊稱姓吳,並留下錯誤手 機號碼,再與郭湶軫就選定的商品議價,聲稱附表編號1 其實無法兌現的支票是自家公司支票,即填載日期及新台 幣(下同)300萬元金額,交付予郭湶軫,使郭湶軫陷於 錯誤而交付附表編號1各財物予郭陳秀卿等三人。(二)郭陳秀卿郭重光郭靜如另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 2所示時、地,共同喬裝購買珠寶 ,進入陳協正經營的均吉珠寶店,由自稱黃小姐的郭靜如陳協正議價、留下空號的手機號碼,並在附表編號 2無 法兌現的支票填載日期及 160萬元金額,交付予陳協正, 佯裝購買珠寶,致陳協正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編號 2所示 珠寶予郭陳秀卿等三人。
(三)郭陳秀卿郭重光郭靜如又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 3所示時、地,共同偽稱購買珠寶



,進入姜韋利經營的巧筑珠寶店,假裝選購珠寶。郭靜如 自稱吳小姐,任職中華工程公司,於提供錯誤的手機號碼 、與姜韋利就選定商品議價之後,即在附表編號 3無法兌 現的支票填載日期及90萬元金額,交付予姜韋利,使姜韋 利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編號 3所示財物予郭陳秀卿等三人 。
(四)郭陳秀卿郭重光郭靜如另基於結夥三人竊盜之共同犯 意聯絡,利用假裝選購附表編號 3珠寶之際,趁店員疏於 注意,於附表編號 4所示時、地,彼此掩護,趁姜韋利專 注處理珠寶買賣不及分神之際,三人分工拿取珠寶,先後 將珠寶置入自己口袋藏放,而共同竊得附表編號 4所示財 物。
二、嗣郭湶軫陳協正分別提示附表編號1、2支票,均因存款不 足及拒絕往來戶遭退票,二人始知受騙而報警。姜韋利則因 向銀行查詢附表編號 3支票的信用狀況,經告知發票人已經 倒閉,姜韋利即清點店內珠寶並查看監視錄影畫面,始知受 騙、遭竊,即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於東樺當鋪、再生網域公 司查得郭靜如典當的部分珠寶,而查得上情。
三、案經姜韋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郭湶軫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陳協正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 止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同於原審認定,引用如 下:
一、前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陳秀卿郭靜如於原審及本院坦 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一)有關事實欄一(一)所示詐欺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郭 湶軫向司法警察、檢察官及原審陳述明確(偵4061卷第11 頁至第13頁、第75頁至第76頁、原審卷第64頁),且有告 訴人郭湶軫事發時拍攝之現場照片、所作估價單、附表編 號 1所示支票、退票理由單、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報表附 卷可稽(偵4061卷第15頁、第27頁至第28頁、第86頁至第 106頁、第109頁)。
(二)有關事實欄一(二)所示詐欺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陳 協正向司法警察、檢察官及原審陳述明確(偵3776卷第16 頁至第21頁、第86頁至第87頁、原審卷第57頁、第64頁) ,且有估價單、珠寶照片、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監視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報表附卷可稽(偵37 76卷第23頁至第34頁、第69頁至第78頁),又被告二人確 實與郭重光共同實施詐欺行為一節,復經原審勘驗事發當



時之監視錄影畫面無誤,有勘驗筆錄存卷可憑(原審卷第 56頁)。
(三)有關事實欄一(三)所示詐欺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姜 韋利向司法警察、檢察官及原審陳述明確(偵1853卷一第 98頁至第100頁、第215頁至第217頁、卷二第 17頁、原審 卷第57頁、第64頁),且被告郭靜如事後變賣財物之情節 ,又經證人即東樺當鋪員工江孋庭、再生網域公司員工張 瀞予證述在卷(偵1853卷一第 73頁至第75頁、第277頁至 第 279頁),另有東樺當鋪當票、東樺公司內之珠寶照片 、再生網域公司內之珠寶照片、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告訴人所提物品照片、支票、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報 表附卷可稽(偵1853卷一第70頁至第72頁、第84頁至第85 頁、第93頁至第95頁、第112頁至第115頁、第187頁至第1 99頁、第272頁至第273頁、第295頁至第298頁),而被告 二人確實與郭重光共同實施詐欺行為一節,復經原審勘驗 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無誤,有勘驗筆錄存卷可憑(原審卷第 56頁)。
(四)有關事實欄一(四)所示竊盜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姜 韋利向檢察官及原審陳述明確(偵1853卷一第215頁至第2 17頁、原審卷第57頁、第64頁),且被告二人確實與郭重 光共同實施竊盜行為一節,復經檢察官及原審勘驗現場監 視錄影畫面無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偵1853卷二第99 頁至第100頁、第108頁、原審卷第56頁)。(五)綜上所述,被告二人所為自白,有其他證據證明與事實相 符,二人先前於偵查中各自否認一部犯行,核屬推諉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 ,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二人實施事實欄一(一)所示之詐欺行為後,刑法 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第 339條,並自同年月20日生 效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而將罰金額度提高,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有 關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罪,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 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該 次行為,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
(二)核被告二人如事實欄一(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二人如事實欄一(二)



及一(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再被告二人如事實欄一(四)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竊盜罪。(三)被告二人及已經死亡之同案被告郭重光間,就所犯上述四 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二人所犯三次詐欺取財罪,時間、地點、對象均有不 同,顯係出於個別犯意所為,各應分論併罰;又被告二人 所犯事實欄一(三)及一(四)所示詐欺及竊盜二罪,時 間、地點及法益歸屬雖然相同,但行為方法明顯有別,且 被告二人係於詐欺之餘另行竊盜,詐欺與竊盜行為各自獨 立,應屬個別犯意之二種不同行為,亦應分論併罰。(五)公訴意旨就事實欄一(二)及一(三)所示三人以上共犯 詐欺罪之部分,雖載明三人以上共犯之事實,但起訴法條 誤載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應於基本事實同 一之範圍內,告知罪名(原審卷第32頁背面),並變更法 條予以審理。
(六)爰審酌被告二人素行尚可,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此次出於貪念,分別詐欺、竊盜如附表所示價值頗高 之財物,造成店家相當之損失,而被告二人實施詐欺行為 之程度尚有差異,其中被告郭陳秀卿年事已高,多在佯裝 選購珠寶,被告郭靜如則於行為前預先購買空白支票,行 為時又積極編造詐欺理由並簽署支票,行為後再負責銷贓 ,自應根據二人犯罪情節不同及各次詐欺所得之差異,分 就被告二人歷次犯行為逐一、個別之量刑,另被告二人行 為後,在原審坦承犯行,並遭羈押相當之時日,獲有一定 之警惕,但未對告訴人有確實之和解或賠償(原審卷第85 頁以下),因而考量上情,並兼衡告訴人之意見及被告二 人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原審卷第63頁至第64頁),就 被告二人所犯四罪,分別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 定應執行之刑。
貳、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等詐欺、竊取的財物價值高達 500餘萬元(據告訴人指訴的價額共750萬元),偵查中尚且 否認犯行,迄今均未對被害人為任何賠償,毫無悔意,應從 重量刑。」。被告於本院雖仍坦承犯行;惟辯稱:「竊盜是 臨時起意,是(郭重光)個人的行為。誠心願與被害人和解 ,請從輕量刑,並予以緩刑。」
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之本院判斷:
一、被告二人確實與郭重光共同實施竊盜行為,已經檢察官及原 審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紀錄無誤,有勘驗筆錄可憑(見偵1853 卷二第99至100、108頁、原審卷第56頁),被告空言辯稱是



被告郭重光臨時起意的個人行為,不能採信。
二、被告雖辯稱誠心與被害人和解,於本院並請求給予 3個月時 間協商和解;然迄至本院審理期日,被告僅與被害人郭湶軫 和解,且賠償金額分期給付期間長達 2年之久。其他二位被 害人,被告則是直到本院審理期日前一日晚間才以電話與被 害人陳協正姜韋利聯絡,且未談及具體賠償內容,已經告 訴人陳協正姜韋利明確陳述(見本院卷第53頁反面)。被 告空言辯稱誠心與被害人和解,顯然不可採信。三、被告郭靜如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犯行紀錄,於本案雖不 構成累犯,但顯然並非不知法禁;被告郭陳秀卿固然並無前 案紀錄,但被告等皆貪圖一己私利,一再食髓知味,處心積 慮詐騙鉅額珠寶,甚至下手竊取,非偶然觸法,且造成被害 人損失重大。雖均坦承犯行,卻空言擬與被害人和解,拖延 訴訟,耗費司法資源,未見真實悔意,難認具有澈底醒悟之 心。審酌被告並未與所有被害人均成立和解,且非完全履行 賠償責任,應認被告郭陳秀卿郭靜如均不宜宣告緩刑。四、原判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 339條之4第1項 第 2款、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 審酌被害人所受損害甚鉅、被告坦承犯行、未與告訴人確實 和解或賠償等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事項,就被告郭陳秀卿所 犯3次詐欺、1次竊盜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0月、1年2月 、1年1月及7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2年6月;被告郭靜如 所犯3次詐欺、1次竊盜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 1年、1年4 月、1年2月及7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認事用法 並無不當。
五、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給予緩刑 機會,就原審已經依職權斟酌量刑事項重為爭執,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永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1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4結夥竊盜罪部分不得上訴。附表編號2、3共同詐欺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犯罪事實
┌──┬────┬───────┬─────────────┬───────────────┐
│編號│行為時間│ 行為地 │ 被告使用之支票 │ 詐欺、竊得之財物 │
├──┼────┼───────┼─────────────┼───────────────┤
│1 │103 年6 │臺北市士林區中│發票人:易而新有限公司 │白底青騎龍觀音玉擺件、天然鑽石│
│ │月7 日晚│山北路7 段148 │付款人:臺灣銀行松山分行 │手鍊、陽色玉管翡翠印章墜、翡翠│
│ │間6 時許│號之4郭湶軫經 │發票日:103 年6 月7 日 │旦面鑲鑽戒子、冰青玉環圓鐲、天│
│ │ │營,捷登珠寶店│票據號碼:AG0000000 號 │然鑽石1.1 克拉鑲鑽戒子、紅珊瑚│
│ │ │ │面額:300萬元。 │鑲玉小鑽墜子、觀自在觀音油畫各│
│ │ │ │ │1 件。 │
├──┼────┼───────┼─────────────┼───────────────┤
│2 │103年8月│新北市汐止區忠│發票人:御之戀有限公司 │青手鐲1 只、粉手鐲3 只、紅寶石
│ │17日晚間│孝東路345號陳 │付款人:第一銀行信維分行 │戒指2 只。 │
│ │6 時44分│協正經營,均吉│發票日:103 年8 月17日 │ │
│ │許 │珠寶店。 │票據號碼:EB0000000 號 │ │
│ │ │ │面額:160萬元。 │ │
├──┼────┼───────┼─────────────┼───────────────┤
│3 │104年1月│臺北市大同區重│發票人:瑞宜興業有限公司 │雙圓珠翡翠戒指、18K 項鍊翡翠鑲│
│ │10日晚間│慶北路1 段62號│付款人:臺灣銀行內湖分行 │鑽、祖母綠戒子、紫翡翠含鍊子、│
│ │9 時30分│之18姜韋利經營│發票日:104 年1 月10日 │玻璃翠四方戒子、翡翠套鍊及戒子│
│ │許 │,巧筑珠寶店。│票據號碼:AH0000000 號 │、冰種觀音墜含K 金項鍊、三圈冰│
│ │ │ │面額:90萬元。 │種戒子、共生石茶壺各1件。 │
├──┼────┼───────┼─────────────┼───────────────┤
│4 │104年1月│臺北市大同區重│無。 │老坑翡翠及祖母錄鑽、義大利P25 │
│ │10日晚間│慶北路1 段62號│ │純銀戒、翡翠玉墜及18K 金項鍊、│
│ │9 時30分│之18姜韋利經營│ │天然緬甸玉春帶彩含鍊、18K 金項│
│ │許 │,巧筑珠寶店 │ │鍊各1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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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宜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而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之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工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