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六四號
聲 請 人 李宗明
相 對 人 郭啟連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參佰柒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六三號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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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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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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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零五百八十四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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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審送達郵票 │一千六百四十四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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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審勘驗旅費 │八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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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一審鑑定測量費 │七千二百八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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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裁定送達郵票 │六十八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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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二萬零三百七十六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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