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166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儷瑛
指定辯護人 徐維良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
度易字第827 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續字第97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高儷瑛被訴如附表編號6所示公然侮辱部分,無罪。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儷瑛與告訴人吳鈺潔均係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微風麗弗大廈社區(下稱微風麗弗社區) 住戶,告訴人並為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雙方素有嫌 隙。詎被告竟基於意圖散佈於眾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 編號1至6所示時間,在不特定人可自由出入之如附表編號1 至6所示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言論誹謗並公然侮 辱告訴人,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第310條第1項等誹謗罪嫌。二、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 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 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 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 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 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 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 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 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 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 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 ,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 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 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
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 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 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 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犯罪事實應 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 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 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 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 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 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 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 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 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 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 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 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 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 力,合先敘明。
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 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 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 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 之判決。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 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 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四、公訴人認上訴人即被告高儷瑛涉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等罪 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吳 鈺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管理微風麗弗社區之東 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襄理曾志隆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微風
麗弗社區保全人員徐祥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告訴人所 提之錄音錄影光碟等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高儷瑛固坦承其於前揭時、地,有為如附表編號1 至6 勘驗內容所示之言論等情(見原審卷第25至30頁、本院 卷第129頁),惟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所指公然侮辱及誹謗等 犯行,辯稱:伊提到有關「女人來了」部分,是因為於102 年1月1日有2位不明之男士到微風麗弗社區,且告訴人也稱 那2位男性朋友係「我的男人」,伊只是轉述告訴人講的話 ,又告訴人年逾40、未婚,搭訕其他男人若為真,亦合情合 理;有關「女婿」部分,則僅係提醒告訴人不要常找伊的女 婿,因為告訴人動不動就要找伊女婿告狀、三更半夜也要找 ;另因為伊關心社區發展,想要申請資料、參與社區會議, 然卻被告訴人阻擋,伊才會想提醒社區住戶目前社區之不良 處境,伊講這些話都是有原因的,且這些事情都可受公評; 而有關「流氓」部分,係告訴人曾毆打伊成傷,因此伊認為 打人就是流氓才會口出此言,是伊均不具有誹謗及公然侮辱 之意思等語;辯護人並為其辯護稱:被告因調閱資料之問題 與告訴人發生爭執,遭告訴人歐打成傷後兩日又遇到告訴人 ,對告訴人自仍有不滿與憤怒之情緒,是被告所為之言論, 本意不在誹謗告訴人,況且告訴人本身明知被告為何要以此 言詞形容告訴人;另微風麗弗社區居民均認識身為大廈管理 委員會主委之告訴人,也知道告訴人平日與被告素來不和, 常常在大廳發生爭執,是依生活經驗及智識水準僅會認定兩 人又發生衝突,難認告訴人之社會上人格評價因而會有損害 等語。
六、經查:
㈠被告高儷瑛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地點,為如附表編 號1至6勘驗內容欄所示之言論等情,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鈺 潔於警詢時所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4460號第18至19頁) ,復經原審勘驗錄音、錄影檔案屬實,並有勘驗筆錄在卷足 憑(見原審卷第25至30頁),被告對此亦均坦認不諱,是此 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別,在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 述具體或可得具體之事項,應成立誹謗罪;倘僅係漫然指罵 ,並未指有具體事實,則屬公然侮辱。亦即,誹謗行為與公 然侮辱行為,雖均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但兩者有所不同,行 為人並不指摘特定事實而公然侮辱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 係屬公然侮辱行為;若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 具體事件內容,則屬誹謗行為。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項 ,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
行為可言;否則,若行為人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 提出其主觀之意見或評論,且其內容係情緒性或人身攻擊之 批評,或屬謾罵性之言詞或用語,則仍非屬誹謗行為,而應 論以公然侮辱罪。則行為人之言詞是否已構成侮辱,是否有 藉詞、藉機行侮辱他人之實,及其內心主觀上有無侮辱他人 之故意等節,顯應就該爭議言詞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當時環 境情狀,與為何有此用詞之前因後果等一切情事參互以觀, 而還原行為人陳述時之真意後認定,尚不得執其陳述言論中 之某些非正面用語,遽指為犯罪。另刑法誹謗罪之成立另以 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要件。是行為人所 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是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 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言。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 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 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 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 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 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況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 法益係在保障個人之名譽不受不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毀損 ,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 之評價,如評價結果認客觀上名譽已受貶損,則縱使未傷及 被害人主觀之感情,仍應視為名譽之侵害;反之,縱然已傷 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被害人社會 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仍不為名譽之侵害。再者,所謂「言 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事 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 「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 言。而自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 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項前段:「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規定文義觀之 ,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 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 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 批判,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 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 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 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 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 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易言之,憲法 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 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
亦即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從 而,被告上開言詞是否構成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均應視整體 情況為綜合考量。
㈢本件被告高儷瑛曾任微風麗弗社區第3屆之大廈管理委員會 委員,管理該社區之相關事項,然因高儷瑛與告訴人吳鈺潔 、訴外人即微風麗弗社區前總幹事王世明、訴外人即微風麗 弗社區前主任委員廖心瑜等人就社區管理事項迭有爭執,嗣 微風麗弗社區管理委員會曾於101年7月1日召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討論向法院訴請被告強制遷離案,並向原審法院民事 庭訴請判決被告遷移,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 偵字第15073、20515、22828號、102年度偵字第3152號不起 訴處分書及起訴書、原審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606號刑事判決、本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原審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47號民事判決在卷可 參。且該社區未再推選高儷瑛擔任第4屆之管委會委員,而 改推由告訴人吳鈺潔擔任管委會委員,執行前開會議之決議 及管理該社區之相關事項,2人因此產生齟齵;雖高儷瑛未 擔任該社區管委會之委員,惟仍繼續參與該社區之公共事務 ,且為此多次與吳鈺潔意見不和而生爭執與爭訟。甚者,高 儷瑛因申請文件問題,於102年6月4日在社區與告訴人吳鈺 潔再生爭執時,遭吳鈺潔毆打成傷等情,有原審法院102年 度易字第861號、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648號刑事判決等在 卷可參。雖公訴意旨以被告高儷瑛有為附表編號1至6「起訴 被告所述言論」欄所載之言論,而認涉有誹謗、公然侮辱罪 嫌,然依附表編號1至6「勘驗內容」欄所載可知,高儷瑛所 言並非隻字片語,且依前述可知,高儷瑛與告訴人吳鈺潔2 人相處並不和睦,則高儷瑛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誹謗及公 然侮辱犯行,依上開說明,自應觀前後文句論斷,而非僅單 以起訴書所載所述言論欄即為評價。
㈣起訴書附表編號1「那兩個是她的男人」、「還沒開始男生 都靠邊站,一堆男人,她(即告訴人)爽死了!…那時候有 兩個不明男士晚上在這邊逗留,她說那兩個是她的男人,真 的是受不了…她說她是主委,讓她兩人在這邊說是她的男人 ,還沒開始她就這樣了,受不了,受不了,真的」;附表編 號2「別的男人妳要搭訕是妳的事喔!不要跟我女婿有什麼 、有什麼、有什麼有關係喔、有什麼往來」部分: ⒈附表編號1 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高儷瑛所指摘「那兩個是 她的男人」、「她說那兩個是她的男人」非屬事實,然經原 審勘驗被告提出之102年1月1日錄影光碟(見原審卷第827號
第54頁背面及附件),高儷瑛、告訴人吳鈺潔於102年1月1 日之對話已提及「他說這兩個是我的男人」之內容,是該日 有2 位男子在微風麗弗社區乙節屬實,則高儷瑛嗣於同年月 13、15日提及,亦僅係高儷瑛表示曾見聞2 位男士在微風麗 弗社區並為告訴人吳鈺潔之友人,況依一般社會通念,「男 人」、「女人」均僅為中性用語,本質未含有貶抑或使人有 不當聯想,是高儷瑛此部分之言論內容均尚不足以貶損告訴 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
⒉附表編號2 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高儷瑛係影射告訴人吳鈺 潔有意與高儷瑛之女婿不當往來,惟依高儷瑛所述言論以觀 ,僅係在要求吳鈺潔勿與其女婿接觸,未涉及「性」及「不 當男女關係」,並不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 及聲譽地位。
⒊綜上,此部分高儷瑛之行為尚欠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告訴 人名譽之事之構成要件要素,而與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 罪之成立要件有間。
㈤起訴書如附表編號2「她(即告訴人)爽死了!」;附表編 號3「(於其他男性前來時,當著告訴人的面表示)你的女 人來了喔?」、「妳嚇死人了」、「跟總幹事牽進牽出啦」 部分:然「爽死了」、「你的女人來了唷」、「跟總幹事牽 進牽出」等言論,本質上並不具輕蔑、貶損之負面評價意味 ,非屬侮辱性之言語,並不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有 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另公訴意旨雖認「妳嚇死人了」一詞係 被告高儷瑛指稱告訴人吳鈺潔長相嚇死人云云(見原審卷第 827號第173頁),惟經原審勘驗錄音檔案結果,高儷瑛所言 乃「別常常這樣坐在那邊嚇死人」(見原審卷第827號第26 頁背面),則由此觀之,高儷瑛僅指告訴人吳鈺潔坐在大廳 嚇到人,尚未能聯想與告訴人外表有關;又被告高儷瑛辯以 此係因伊女兒有一次進社區大門時,告訴人擋在伊女兒面前 ,伊意思是要告訴人不要再這樣嚇人等語(見原審卷第827 號第83頁背面),則尚難據以認定高儷瑛言論即係針對告訴 人吳鈺潔之外貌,而認高儷瑛具侮辱告訴人吳鈺潔之主觀犯 意;且所謂「嚇死人」,無論係用於對人、事、物、美醜之 評價,究否已達刑法上「侮辱」之涵義,每隨個人主觀觀念 或價值標準而有所不同,要難以此遽認高儷瑛使用之上開字 眼已達貶抑告訴人人格之界限,則高儷瑛關於此部分之行為 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以公然侮辱罪責相繩。 ㈥起訴書編號1「跟流氓沒兩樣」;編號3「丟人的事」、「不 要臉」;編號4「丟臉啊」;編號5「耍流氓」、「都不知道 要不要臉」;編號6「流氓啊」、「流氓啊」、「是不是流
氓」、「妳就是流氓」部分:上開言論經原審勘驗錄音、錄 影檔案,而綜合被告言論內容之前後文脈絡以觀,係談及告 訴人擔任主委之作為、管理委員會合法與否、欲參與開會、 調取資料之遭遇,及就告訴人對其之傷害行為作出評價,核 非無關事實真偽而純屬謾罵之抽象內容,則此部分應屬刑法 誹謗罪之規範範疇,尚無構成公然侮辱罪之問題,就此公訴 意旨容有誤會。而高儷瑛與告訴人吳鈺潔及微風麗弗社區之 其他居民就社區管理事項迭有爭執,經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召 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向法院訴請被告強制遷離案,並向 原審法院民事庭訴請判決被告遷移等情,已如前述,則被告 無論係就其自身居住於該社區所經歷事項或另案偵、審過程 所得理解資訊,而對特定社區管理事項及遭告訴人傷害等情 ,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 均非無據,且其所用語句縱有情緒性用語、負面意涵,但此 乃於發表意見時,為突顯個人意見或批判他人意見時所常見 ,難認有何誹謗之犯意。況人於爭執之中所表示的情緒性用 語,不特定人若見聞此情境,依生活經驗及智識水準亦能認 知乃因嫌隙一時相爭、勢如水火而致口不擇言,仍得基於對 事實之認知而加以判斷,客觀上難認告訴人之社會上人格評 價有因而受貶損之虞,自不能遽入被告於罪。
㈦綜上,雖被告所為之言論,縱然使告訴人感到不快,惟實際 上行為人之行為對告訴人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且依公 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公然侮辱及誹謗等犯行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認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七、撤銷改判部分
原審疏未依前開事證,予以詳查,率認被告有公然侮辱犯行 ,遽以論罪科刑,即有違誤。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行指摘 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是本件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 告有罪部分(即被訴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公然侮辱罪嫌部分 )予以撤銷,另為無罪之諭知,以符法制。
八、上訴駁回部分(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5所示無罪部分) 另關於被告被訴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誹謗及公然侮辱罪部分 ,原審本同上之見解,以不能證明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前揭 誹謗及公然侮辱犯行,而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違誤。檢 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上開妨害名譽之全部言詞,其意即 在指摘告訴人私德不檢,未婚女子卻亂搞男女關係,以及告 訴人囂張、耍流氓,確有使告訴人名譽受損;且被告係因遭 管委會決議強制搬遷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即故意在公開 場合針對告訴人「個人」之私德,將對管委會之決議之不滿 發洩在毀損告訴人名譽身上,則其所為乃純為對告訴人宣洩
怒氣,而濫用言論自由,其既出於惡意,自應處罰,然原審 僅以同情被告之角度認其「因與告訴人勢如水火而口不擇言 」,而認其無罪,是原判決顯有違誤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 。惟查,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 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誹謗及公然侮辱犯行,已詳為論述說明 如前。檢察官提起上訴,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 成之事項,再為爭執,並提出101年9月15日16時51分許被告 與告訴人錄音光碟及譯文,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 易字第1460號、104年度易字第231號及本院103年度上易第 2322號等刑事判決等為證(第274號請上卷第1至29頁);然 上揭錄音內容經本院於104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 結果,固與前述譯文內容相符(本院卷第107頁背面),且 為被告所不否認,而堪認被告確有於101年9月15日對告訴人 為譯文內容部分之陳述,惟此與公訴人所指附表編號1至5所 示102年1至5月間各節,前後已距相當時日,而上揭刑事判 決亦為被告對徐祥富另犯公然侮辱等罪而受刑之宣告,均與 本案無涉,自均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是本件檢察官上 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俊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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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起訴被告所述言論 │起訴罪名 │勘驗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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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1月│微風麗弗│「那兩個是她的男人」 │誹謗罪嫌、公│【錄音時間長55秒】 │
│ │13日17時│大廈1樓 │「跟流氓沒兩樣」 │然侮辱罪嫌 │女:…那兩個是她的男人,現在就│
│ │18分許 │大廳 │ │ │ 否認說我沒有講唷,都是妳講│
│ │ │ │ │ │ 的唷。 │
│ │ │ │ │ │男:… │
│ │ │ │ │ │女:…這種人在做主委,這種鄰居│
│ │ │ │ │ │ ,跟流氓沒兩樣… │
│ │ │ │ │ │男:妳聽我… │
│ │ │ │ │ │女:我這個錄影帶給人家看… │
│ │ │ │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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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1月│微風麗弗│「還沒開始男生都靠邊站│ │【錄影時間長4分58秒】 │
│ │15日16時│大廈1樓 │,一堆男人,她(即告訴│ │畫面下方顯示時間為01/15/2013 │
│ │31分許 │大廳 │人)爽死了!…那時候有│ │16:29:01,有6位男子及1位女子│
│ │ │ │兩個不明男士晚上在這邊│ │聚在大廳櫃檯旁。 │
│ │ │ │逗留,她說那兩個是她的│ │16:31:14,有1位身穿白色上衣 │
│ │ │ │男人,真的是受不了…她│ │的女子從畫面左方出現,女子在大│
│ │ │ │說她是主委,讓她兩人在│ │廳來回走。 │
│ │ │ │這邊說是她的男人,還沒│ │(16:31:42) │
│ │ │ │開始她就這樣了,受不了│ │女:還沒進來就已經在靠邊、靠邊│
│ │ │ │,受不了,真的」 │ │ … (背景聲吵雜聽不清楚) 就│
│ │ │ │ │ │ 先進去,所以說裡面就是那樣│
│ │ │ │ │ │ ,喔,她爽死了,人還沒有走│
│ │ │ │ │ │ 掉就已經在換人了,你看,這│
│ │ │ │ │ │ 個人變得多快,要不要看錄影│
│ │ │ │ │ │ 帶,要不要看錄影帶,那時候│
│ │ │ │ │ │ 有兩個不明男士晚上在這邊逗│
│ │ │ │ │ │ 留,她說那兩個是她的男人,│
│ │ │ │ │ │ 真的是受不了,你沒問本公司│
│ │ │ │ │ │ 讓兩個不明人士在這邊逗留,│
│ │ │ │ │ │ 她說她是主委,讓那兩個人在│
│ │ │ │ │ │ 這邊說是她的男人,這不、這│
│ │ │ │ │ │ 不,她就那樣子,受不了啊,│
│ │ │ │ │ │ 受不了啊,真的。 │
│ │ │ │ │ │16:33:00,白衣女子從畫面右方│
│ │ │ │ │ │離開,女子上述說話過程中,大廳│
│ │ │ │ │ │皆不時有人走動。 │
│ │ │ │ │ │16:34:01,錄影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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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 │微風麗弗│「別的男人妳要搭訕是妳│誹謗罪嫌(指│【錄音時間長33秒】 │
│ │1月27日 │大廈1樓 │的事喔!不要跟我女婿有 │稱告訴人搭訕│女:別的男人怎樣那是妳的事啦,│
│ │15時55分│大廳 │什麼、有什麼、有什麼有│其他男人並影│ 妳不要,不要跟我女婿有什麼│
│ │許 │ │關係喔、有什麼往來」 │射告訴人有意│ 、有什麼、有什麼、有什麼往│
│ │ │ │ │與被告女婿不│ 來,我是把妳,我是把妳掌握│
│ │ │ │ │當往來) │ 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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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2月│微風麗弗│(於其他男性前來時,當│公然侮辱罪嫌│【錄音時間長35秒】 │
│ │5日18時 │大廈地下│著告訴人的面表示)「你│ │(以甲、乙、丙…等代號簡稱說話 │
│ │20分許 │1樓 │的女人來了喔?」 │ │人聲) │
│ │ │ │ │ │甲女:我要請,我要申請資料 │
│ │ │ │ │ │乙女:不行。 │
│ │ │ │ │ │甲女:為什麼不行?為什麼? │
│ │ │ │ │ │乙女:…(聽不清楚) │
│ │ │ │ │ │甲女:為什麼?妳住戶管理規約拿│
│ │ │ │ │ │ 出來,拿出來,妳拿出來。│
│ │ │ │ │ │丙男:妳講很久了,妳去吃飯啦。│
│ │ │ │ │ │甲女:拿出來,女人來了唷?是怎│
│ │ │ │ │ │ 樣我要去吃飯,我要辦事情│
│ │ │ │ │ │ ,我要辦事情,我要辦事情│
│ │ │ │ │ │ 為什麼不行,妳拿出來,妳│
│ │ │ │ │ │ 住戶管理規約拿出來,住戶│
│ │ │ │ │ │ 管理規約拿出來,為什麼不│
│ │ │ │ │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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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2月│微風麗弗│「妳嚇死人了」 │ │【錄音時間長15秒】 │
│ │8日22時 │大廈1樓 │ │ │女:別常常這樣坐在那邊嚇死人。│
│ │13分許 │大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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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 │微風麗弗│「丟人的事」 │ │【錄音時間長1分5秒】 │
│ │2月11日 │大廈1樓 │「不要臉」 │ │女:做主委,喔,我告訴你,管委│
│ │20時22分│大廳 │ │ │ 會不合法這是事實,我不是區│
│ │許 │ │ │ │ 權人不能告,所以並不表示說│
│ │ │ │ │ │ 管委會是合法的,啊用這個女│
│ │ │ │ │ │ 人,7月1 日和7 月15日她是 │
│ │ │ │ │ │ 什麼身分…(聽不清楚),這樣│
│ │ │ │ │ │ 她要做主委,這樣在做主委,│
│ │ │ │ │ │ 丟臉的事,給那個楊太太稱做│
│ │ │ │ │ │ 主任,寫那樣,沒有,不是區│
│ │ │ │ │ │ 分所有權人,不是住戶,沒有│
│ │ │ │ │ │ 委託書,可以進去把我這樣誹│
│ │ │ │ │ │ 謗,啊他要做委員,說你在這│
│ │ │ │ │ │ 裡亂搞,不要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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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年4月│微風麗弗│「丟臉啊」 │公然侮辱罪嫌│【錄音時間長17秒】 │
│ │5日15時 │大廈1樓 │ │ │女:我說我會… (背景聲音吵雜聽│
│ │51分許 │大廳 │ │ │ 不清楚) 管理規約啦,不讓人│
│ │ │ │ │ │ 家進去開會,啊他要當主委,│
│ │ │ │ │ │ 丟臉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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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4月│微風麗弗│「跟總幹事牽進牽出啦」│ │【錄音時間長16秒】 │
│ │6日18時 │大廈1樓 │ │ │女:就在報警,警察不來,才會有│
│ │37分許 │大廳 │ │ │ 惹這些事情,跟總幹事牽進牽│
│ │ │ │ │ │ 出啦,我要申請資料說不行,│
│ │ │ │ │ │ 把門關起來不要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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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年 │微風麗弗│「耍流氓」、「耍流氓」│公然侮辱罪嫌│【錄影時間長2分】 │
│ │5月13日 │大廈1樓 │ │ │畫面下方顯示時間為05/13/2013 │
│ │19時39分│大廳 │ │ │19:39:15,但畫面顛倒,背景為│
│ │ │ │ │ │一樓大廳門口,有位女子拉開大門│
│ │ │ │ │ │走出去後,畫面上即無人影,傳來│
│ │ │ │ │ │以下說話聲。 │
│ │ │ │ │ │女:妳在囂張啊,妳在囂張啊,不│
│ │ │ │ │ │ 要耍流氓,擋住不讓我進電梯│
│ │ │ │ │ │ ,擋住不讓我進去開會,在給│
│ │ │ │ │ │ 我耍流氓,我要調監視器不能│
│ │ │ │ │ │ 調,違法在當主委,這樣、這│
│ │ │ │ │ │ 樣,在搞什麼,妳在這裡執行│
│ │ │ │ │ │ 公務,連桌子都坐,桌子都坐│
│ │ │ │ │ │ 上去,執行公務,讓管理員掐│
│ │ │ │ │ │ 住我的脖子,動不動就報警,│
│ │ │ │ │ │ 妳搞出來的。 │
│ │ │ │ │ │19:41:16,錄影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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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錄音時間長8分43秒】 │
│ │ │ │ │ │(與上述錄影檔案有部分內容重複)│
│ │ │ │ │ │女:擋住不讓我進去開會,在給我│
│ │ │ │ │ │ 耍流氓,我要調監視器不能調│
│ │ │ │ │ │ ,違法在當主委,這樣、這樣│
│ │ │ │ │ │ ,在搞什麼,妳在這裡執行公│
│ │ │ │ │ │ 務,連桌子都坐上去,執行公│
│ │ │ │ │ │ 務,讓管理員掐住我的脖子,│
│ │ │ │ │ │ 動不動就報警,妳搞出來的。│
│ │ │ │ │ │(01:35) │
│ │ │ │ │ │女:還有兩個不明男士,說那個是│
│ │ │ │ │ │ 她的男人,配合那兩個男人在│
│ │ │ │ │ │ 欺負住戶,要錄音就錄,丟臉│
│ │ │ │ │ │ ,她是主委,她在這裡執行公│
│ │ │ │ │ │ 務。 │
│ │ │ │ │ │(03:54) │
│ │ │ │ │ │女:她又躲在那個辦公室裡面了唷│
│ │ │ │ │ │ ? │
│ │ │ │ │ │男:我沒看到。 │
│ │ │ │ │ │女:哦,這個誰放的? │
│ │ │ │ │ │男:這個唷,是我們老闆。 │
│ │ │ │ │ │女:誰的老闆? │
│ │ │ │ │ │男:東洋(音譯)的老闆。 │
│ │ │ │ │ │女:對啊,這個在講剛剛那個女的│
│ │ │ │ │ │ 啦,就是這樣啦,坐姿就是很│
│ │ │ │ │ │ 難看啦,連桌子都坐上去了,│
│ │ │ │ │ │ 有沒有影響到我們這棟大樓的│
│ │ │ │ │ │ 形象?坐的時候就坐這邊,一│
│ │ │ │ │ │ 堆仲介還有一些房客在大廳,│
│ │ │ │ │ │ 她是坐在這邊,一堆人在這裡│
│ │ │ │ │ │ 她也坐在桌上,真的是齁,在│
│ │ │ │ │ │ 這邊睡覺是誰?2 樓那個誰,│
│ │ │ │ │ │ 那個姓林的,那時候住2 樓之│
│ │ │ │ │ │ 12,那現在好像是2 樓之10,│
│ │ │ │ │ │ 東西就擺在這邊,整個人就躺│
│ │ │ │ │ │ 在這邊睡覺,能看嗎?和她都│
│ │ │ │ │ │ 是很好的,這票人就是這樣,│
│ │ │ │ │ │ 也沒有委託書也進去開會,也│
│ │ │ │ │ │ 可以投票,那些人本末倒置,│
│ │ │ │ │ │ 顛倒是非。 │
│ │ │ │ │ │男:妳跟我說這些我也沒辦法啦。│
│ │ │ │ │ │女:是沒有辦法沒錯,所以我今天│
│ │ │ │ │ │ 會這樣子對他們那是我真的是│
│ │ │ │ │ │ 氣不過,我為這個社區做事出│
│ │ │ │ │ │ 錢出力,勞心勞力,他們把這│
│ │ │ │ │ │ 個事情搞到怎樣,管理費一堆│
│ │ │ │ │ │ 沒繳,拖到現在沒有公佈,都│
│ │ │ │ │ │ 不知道,大家不知道有那麼多│
│ │ │ │ │ │ 管理費沒繳,問題很多啦,結│
│ │ │ │ │ │ 果是我在注意這些問題,而且│
│ │ │ │ │ │ 我做的都是對社區有利的事情│
│ │ │ │ │ │ ,當然最近我委員不當我就不│
│ │ │ │ │ │ 直接去管,但是當的時候我是│
│ │ │ │ │ │ 為這個社區做了多少事,今天│
│ │ │ │ │ │ 要給我強制遷離,搞什麼,該│
│ │ │ │ │ │ 走的是他們,所以你們,你說│
│ │ │ │ │ │ 你們那一串不管公司拿來晃的│
│ │ │ │ │ │ 對不對,那這個剛剛那個女的│
│ │ │ │ │ │ ,看她會不會,會不會,會不│
│ │ │ │ │ │ 會臉紅,會不會自己會覺得很│
│ │ │ │ │ │ 丟臉,還站在這邊就趴在這個│
│ │ │ │ │ │ 櫃台,站也站得不像樣,我有│
│ │ │ │ │ │ 空就下來,巡一下周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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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 │微風麗弗│「都不知道要不要臉」 │ │【錄影時間長2分】 │
│ │5月17日 │大廈1樓 │ │ │畫面下方顯示時間為05/17/2013 │
│ │20時39分│大廳 │ │ │20:39:56,背景為一樓大廳門口│
│ │ │ │ │ │,陸續有人拉開大門從外面走進大│
│ │ │ │ │ │樓或從大樓內走出去,影像傳來以│
│ │ │ │ │ │下說話聲。 │
│ │ │ │ │ │女:妳囂張、妳違法、奧步什麼的│
│ │ │ │ │ │ ,囂張,奧步,妳要做什麼,│
│ │ │ │ │ │ 都不知道丟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