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秦庠鈺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鄭克盛律師
葉秀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秦美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閎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坤龍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瑄銘
上列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陳思合律師
葉秀美律師
被 告 陳靖騰
選任辯護人 黃昆培律師
陳德峰律師
被 告 林騏宏
翁家嫻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周明誠
秦家蘭
洪火琴
許國濱
許淑女
侯永哲
張美嬌
曹以順
鄒育慈 (原名鄒沛璇)
劉寶春
田文慶
林淑哲
張素秋
陳昭陽
洪淑美
何莉溱
張世容
陳燕蔭
黃詩婷
姚秀蘭
侯世璿
林祐達
上列二十二
人共同選任
辯 護 人 葉秀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金
重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7347、18577、23 522
、23523、23524、23525、2471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532、8535、17260、17261、17262、
23243、21124、22479號、102年度偵字第6775、8846、8575、10
83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9315號、102年
度偵字第1074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54
、14586 、7849、19285、19286、19287、19288、20356、21883
號、102年度偵字第3495、7586、7826、12840、12841、14061、
22388號、103年度偵字第2536、5490、8570、10132、17885、21
179、21180號、104年度偵字第13413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103年度偵字第597、7295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
度偵字第2404號、101年度他字第6385號、102年度偵字第15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817、27383號、101
年度偵字第6640、21390、24695號、102 年度偵字第9614號,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309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秦庠鈺、彭閎洋、張瑄銘、秦美珠、秦家蘭、許坤龍、周明誠、洪火琴、許國濱、許淑女、侯永哲、陳靖騰、林騏宏、翁家嫻、張美嬌、曹以順、鄒育慈、劉寶春、田文慶、林淑哲、張素秋、陳昭陽、洪淑美、何莉溱、張世容、黃詩婷、姚秀蘭、侯世璿部分均撤銷。
秦庠鈺、彭閎洋、張瑄銘、秦美珠、秦家蘭、許坤龍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秦庠鈺處有期徒刑拾壹年;彭閎洋處有期徒刑玖年;張瑄銘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許坤龍處有期徒刑捌年;秦美珠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秦家蘭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周明誠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七編號一一六所示合會系統電腦主機壹台沒收。洪火琴、許國濱、許淑女、侯永哲、陳靖騰、林騏宏、翁家嫻、張美嬌、曹以順、鄒育慈、田文慶、林淑哲、張素秋、陳昭陽、何莉溱、張世容、黃詩婷、姚秀蘭、侯世璿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洪火琴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許國濱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許淑女處有期徒刑肆年;侯永哲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陳靖騰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林騏宏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翁家嫻處有期徒刑肆年;張美嬌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曹以順處有期徒刑肆年;鄒育慈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田文慶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林淑哲處有期徒刑肆年;張素秋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陳昭陽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何莉溱處有期徒刑肆年;張世容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黃詩婷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姚秀蘭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侯世璿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洪淑美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劉寶春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洪淑美前於民國96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嗣經同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於96年10月11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
二、秦庠鈺(原名秦家玉)自91年起至94年間在臺中地區經營真 實人生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真實人生公司),負責消費 產品行銷的工作,因經營不善,積欠他人債務;而張瑄銘也 在臺中地區經營永晶永續生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晶 永續公司),亦因經營不善,積欠他人債務;彭閎洋、許坤 龍都曾是真實人生公司的經銷商,秦庠鈺對其2 人有積欠債 務;秦美珠則是秦庠鈺的姊姊,曾自94年12月間開始於真實 人生公司擔任會計工作。秦庠鈺、張瑄銘2 人見「鉅眾資產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眾公司)以經營互助聯誼 會(下稱互助會)模式向社會大眾吸收資金而有意仿效,遂 自95年11月起,仿照鉅眾公司經營互助會的模式,成立金圓 互助聯誼會策劃「金圓互助會」,讓各債權人加入「金圓互 助會」,再由秦庠鈺、張瑄銘依積欠款項的多寡,代各債權 人繳納會數、期數不一的會款。同時,為管理「金圓互助會
」的開標、會員名冊、會款繳納等會務事宜,秦庠鈺並於96 年間與彭閎洋等人成立匯鉅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 市桃園區〈改制前為桃園縣桃園市,下同〉○○路000 號16 樓之3 ,下稱匯鉅公司),由彭閎洋擔任董事長,秦庠鈺擔 任總經理,張瑄銘則負責雲林縣斗六地區的會務事宜。至於 「金圓互助會」的會計事宜,秦庠鈺則委由其胞姐秦美珠代 為處理。秦庠鈺、彭閎洋、張瑄銘、許坤龍、陳俊樺(檢察 官通緝中)、秦美珠等人利用「金圓互助會」,向社會大眾 收受款項並給付利息的行為,因涉嫌違反銀行法「非銀行不 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的行政刑罰規定。嗣經警於96年11月 26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桃園地院〉核發之搜索 票,前往匯鉅公司搜索,並於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市小 港國際機場,分別拘提秦庠鈺、張瑄銘、吳宇勝、彭閎洋、 林莉燊及陳俊樺始循線查悉上情【該案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98年5月8 日以97年度偵字第5580號提起公訴,由桃園地院以98年度訴 字第1194號判決,現由本院另案以103 年度金上訴字第42號 審理中(下稱前案)】。
三、秦庠鈺、張瑄銘、彭閎洋、許坤龍(化名許文睿)、秦美珠 、陳俊樺(化名陳建達)因前案經檢警查辦,已明知銀行法 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 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 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 息或其他報酬」,否則應受刑罰,而以「金圓互助會」向不 特定人收受款項的行為,確有違反前述行政刑罰的問題,秦 庠鈺、張瑄銘、彭閎洋、陳俊樺竟於前案96年11月26日遭檢 警查獲後,另行起意,共同基於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視同收 受存款業務規定之集合犯意聯絡,為規避非經主管機關同意 ,不得經營銀行業務之限制,藉招攬互助會方式,以金圓互 助聯誼會中之「金圓互助會」為名義經營非銀行不得從事收 受存款業務(即吸金業務),由秦庠鈺擔任會首,負責規劃 、指示、綜理各項會務決策事宜(如董事聘用、出入金); 彭閎洋以其擔任負責人之匯鉅公司,受秦庠鈺委託藉由匯鉅 公司管理金圓互助聯誼會,收集會員入會資料、會簿領取、 開立支出證明、代收信件、監督開標等事宜;陳俊樺擔任匯 鉅公司的顧問,負責整個金圓互助會電腦帳務管理系統的建 置與維護等事宜;張瑄銘則受秦庠鈺之指示,負責招攬會員 、處理會員進階協調事宜,並與秦庠鈺同為死會會員轉讓契 約關係的受讓人之一;而與秦庠鈺有犯意聯絡之秦美珠(按 係秦庠鈺之姐)則受秦庠鈺指揮負責會計事務、會數統計、
獎金核算、解答投資人問題;另與秦庠鈺有犯意聯絡之秦家 蘭(按係秦庠鈺之妹)則受秦庠鈺指示負責至金融機構提匯 款及資金撥調運用;與彭閎洋有犯意聯絡之許坤龍、周明誠 (自99年11月底起至100年8月10日止任職匯鉅公司,詳附表 一之一所示)則負責「金圓互助會」開標作業,向會員講解 標會的流程及應注意事項等業務,周明誠並另負責處理填寫 董事「報聘申請書」交秦庠鈺審查、及匯鉅公司現場突發狀 況之處理(含匯鉅公司遭檢舉從事吸金行為,員警到場查勘 了解出面洽談),暨處理其他吸金方案,對投資者所提問題 之解說,以利上揭4 種吸金方案業務進行。並由秦庠鈺、張 瑄銘、彭閎洋、許坤龍以宣傳文宣向不特定人介紹、招攬, 或由已參加之會員洪火琴、許國濱、許淑女、侯永哲、陳靖 騰、林騏宏、翁家嫻、張美嬌、曹以順、鄒育慈(原名鄒沛 璇)、劉寶春、田文慶、林淑哲、張素秋、陳昭陽、洪淑美 、何莉溱(原名何曼玉)、張世容(原名張世榕)、黃詩婷 、姚秀蘭、侯世璿(原名侯傑醫)(下稱洪火琴等21人)向 不特定人宣稱「金圓互助會」係新型合會,結構安全,獲利 穩定,無需競標,採「得標獲利了結制」,得標時可將本金 加標息領回,招攬不特定人加入「金圓互助會」【上開秦庠 鈺、張瑄銘、彭閎洋、許坤龍及洪火琴等21人(渠等21人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期間,詳如附表一之二所示)所招攬 投資人會數、合約序號、會期起迄日,詳如附表四、壹、一 、方案一所示】,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報酬而經營視同收受存款之業務。「金圓互助會」 經營之方式為:
㈠「金圓互助會」以每組會均固定由24個會員名額所組成,統 一由秦庠鈺擔任會首共25人為1車(組),以25個月為1會期 ,採內標制,新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再製作契約 內容為:甲方為秦庠鈺、乙方為會員、匯鉅公司為甲方連帶 保證人之合會簿,交付會員作為憑證。約定每月會款 7,500 元,可獲標息2,500元,起會第1個月,會員應先交付會款7, 500元及預付管理費5,000元共1萬2,500元。亦即除交付匯款 外,參與之會員另需預繳5,000 元管理費,依此計算,每車 (組)不含會首有24位會員,每車(組)收取管理費12萬元 ,秦庠鈺共招攬4,335 車(組)(詳附表四、壹、一、方案 一所示)管理費共收得5億2,020萬元【5,000元×24會=120 ,000元,120,000元×4,335 車(組)=520,200,000元】, 分別由會員以現金繳付或匯款至秦庠鈺向不知情如附表一張 可芳(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趙志偉等人所借用的金融帳 戶內(詳如附表一「金圓互助會會款匯入帳戶表」所示)。
首期合會金由會首秦庠鈺取得,其餘24期以抽籤或預定順序 決定之得標會員取得。得標會員須按得標期數,以每期 200 元計算,支付管理費予會首,得標後其餘未到期管理費則退 還予會員。例如,會員在第2 期得標(即會首取得首期合會 金的次1期,下同),除領取1 期應得的合會金1萬元外,另 須支付1期管理費200元予會首,故該會員可退回預繳部分的 管理費4,800元;第3期得標者,除領取2期合會金2萬元外, 並須給付2 期管理費400元,退回預繳管理費4,600元,以此 類推。而得標者除領回「得標期數×每期1 萬元會款」及可 退回「未到期之管理費」外,並採「死會讓渡制」,即得標 會員領取合會金後,得選擇脫離該合會結標,將合會的續期 之會讓渡予會首秦庠鈺或張瑄銘承受(按絕大部分由秦庠鈺 承受),無須再給付死會會款。實際運作的結果,因會員均 知悉死會會員僅有繳交會款的義務,並無任何權利可言,而 且標息甚高(如附表三表1 所示),絕大多數基於賺取標息 才加入該合會之會員,於得標後為免除繳交死會會款義務, 均選擇將後續會期讓渡予會首秦庠鈺或張瑄銘。會首秦庠鈺 受讓死會會份後,給付其他會員之合會金不包含死會會員所 繳的會款,仍僅是會員每期繳付會款加計約定標息。依此基 本模式運行之合會,另按會員所參加會份為1、6、8、12、2 4不等單位,分為不同會組。各會組得標方式,參加1會組者 ,每期即每月開標並以形式競標、實質抽籤的方式決定得標 者(以下簡稱抽籤標制);參加6 會組者,預定每4期即每4 月由會員輪流得標1次;參加8會組者,預定每3期即每3月由 會員輪流得標1 次;參加12會組者,預定每2期即每2月由會 員輪流得標1 次;參加24會組者,每期即每月均得標(以下 簡稱固定標制),依此類推至會期25會結束為止。而秦庠鈺 、張瑄銘、彭閎洋、許坤龍及洪火琴等21人所招攬自96年11 月26日後起至100年8月10日止,參加合會之會員投資之金額 合計(投資人會數、合約序號、會期起迄日,詳如附表四、 壹、一、方案一所示共計4,335車)65億7,885萬7,500元。 ㈡秦庠鈺為鼓勵會員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尚設有聘位制度及獎 金(或稱服務費、走路工)制度,隨會員招攬投資人入會會 數之增加,依序賦予會員「主任、副理、經理、處長」等聘 位,並依業績、理念及對集團忠誠度等條件,由秦庠鈺自處 長等級會員中篩選出吸金金額績優者,聘任為「董事」,享 有獎金(詳如附表二「金圓互助會各位階幹部業務收入項目 明細」所示)及國內外旅遊補助、配車租金補助等福利,秦 庠鈺據此陸續聘用包括張瑄銘、洪火琴、許國濱、許淑女、 侯永哲、陳靖騰、林騏宏、翁家嫻、張美嬌、曹以順、劉寶
春、田文慶、林淑哲、張素秋、陳昭陽、洪淑美、何莉溱、 張世容、黃詩婷、侯世璿等人為「金圓互助會」董事,鄒育 慈、姚秀蘭則因招攬金額達到標準晉升為處長。秦庠鈺等人 所推行之「金圓互助會」,扣除會首後所有會員平均期望投 資報酬率,約為年利率35.06 %(關於利率計算方式,詳如 附表三「秦庠鈺所設4種投資方案各方案利息計算表」表1所 示),依其所宣稱「保障性高,無風險之虞」及當時臺灣社 會市場投資獲利之狀況,顯為與本金不相當之高利。四、秦庠鈺為募集大量之資金,成立以鼎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鼎立國際公司)為主之「鼎立集團」,不僅對 外宣稱從事不良債權投資、操作及買賣,獲利相當豐厚,且 藉舉辦總部喬遷、開幕酒會、會員摸彩等各項活動之機會, 邀請政商名流演藝人員到場,提升不特定多數人對鼎立集團 的正面印象,藉由陳俊樺所管理「金圓互助會」電腦帳務管 理系統的支援下,彭閎洋、張瑄銘、秦美珠、秦家蘭分別負 責與「金圓互助會」相類事務,許坤龍、周明誠則負責協助 解決投資人問題,再由秦庠鈺、彭閎洋、張瑄銘及另外董事 、處長洪火琴等21人(其中鄒育慈、姚秀蘭為處長,其餘19 人皆為董事)及其親友,利用招攬金圓互助聯誼會所推出「 金圓互助會」之機會,除直接或間接招募不特定人加入為該 會會員外,同時負責推廣下述3種模式之收受存款方案: ㈠「50萬元為1 單位的借款專案」(以下簡稱「50萬元借款專 案」):
本方案是以「金圓保本型儲蓄專案」為名,自97年9 月起至 100年8月10日止實施,約定每個投資單位50萬元,以2年為1 期,每月利息12,000元,可領23個月,到期另可領回本金及 紅利共計568,039 元。秦庠鈺為鼓勵所屬會員招攬不特定人 投資,依上述「金圓互助會」聘位及獎金制度獎勵方式,委 由彭閎洋、張瑄銘、洪火琴、許國濱、侯永哲、陳靖騰、林 騏宏、翁家嫻、張美嬌、曹以順、劉寶春、田文慶、林淑哲 、張素秋、陳昭陽、洪淑美、何莉溱、張世容、黃詩婷、侯 世璿、鄒育慈、姚秀蘭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投資「50萬元借款 專案」,自97年9 月30日起至100年8月10日止,共招攬投資 人投資金額合計11億8,328 萬元(投資人會數、合約序號、 會期起迄日,詳如附表四、壹、二、方案二所示),投資報 酬率相當於年利率32.84%(關於利率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三 「秦庠鈺所設4種投資方案各方案利息計算表」表2所示), 而加入此專案之投資人須與秦庠鈺簽立「借款契約書」,並 由秦庠鈺開立本票及將「借款契約書」交付投資人憑供擔保 ,而以此方式誘使多數不特定人投入資金,並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的利息。
㈡「短期借款」方案:
秦庠鈺為吸收資金,再自98年7月(起訴書誤載為97年3月間 )起推出以「5個月利息30%(即年利率72%)」、「6個月利 息25%(即年利率50%)」、「7個月利息25%(即年利率42.8 6%)」、「1 年期利息50%或60%」等投資方案(關於利率計 算方式,詳如附表三「秦庠鈺所設4 種投資方案各方案利息 計算表」表3 所示),為使金圓互助聯誼會會員招攬不特定 人投資,依上述「金圓互助會」聘位及獎金制度獎勵方式, 委由彭閎洋、張瑄銘、許坤龍、秦美珠、洪火琴、許國濱、 侯永哲、陳靖騰、林騏宏、翁家嫻、曹以順、田文慶、張美 嬌、劉寶春、陳昭陽、林淑哲、何莉溱、洪淑美、張素秋、 張世容、黃詩婷、許淑女、侯世璿、鄒育慈、姚秀蘭(借用 其女佘紋杏名義)對外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加入投資「短 期借款」專案,自98年7月1日起至100年8月10日止,所招攬 投資人投資之金額合計53億7,288萬9,905元(投資人會數、 合約序號、會期起迄日,詳如附表四、壹、三、方案三所示 ),投資報酬率年利率依5個月、6個月、7個月、1年期別而 有不同,而加入此專案之投資人,由秦庠鈺在投資人交付款 項時,即開立其上載明寄託人為投資人、秦庠鈺為受託人之 「現金保管證明書」,並交付到期金額為本金及利息(金額 依各期別不同)的本票憑供擔保,由投資人於到期時持現金 保管證明書及本票向秦庠鈺領取本金及利息,誘使多數不特 定人投入資金,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利息,以此方式非 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
㈢「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保證買回」方案(下稱「常翔 公司股票保證買回」方案):
秦庠鈺為吸收資金,復自99年10月(起訴書誤載為99年7、8 月間)起推出「常翔公司股票保證買回」投資方案,由將其 持有的常翔公司股票,約定以每股70元出售予投資人,2 年 內以2倍價格即每股140元買回,投資報酬率相當於年利率41 .42%(關於利率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三「秦庠鈺所設4 種投 資方案各方案利息計算表」表4 所示)。其為使「金圓互助 會」會員招攬不特定人投資,依上述「金圓互助會」階級及 獎金制度獎勵方式,委由何莉溱、張瑄銘、許淑女等人對外 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加入投資「常翔公司股票保證買回」 方案,自99年10月20日起至100年8月10日止,招攬投資人投 資之金額合計795 萬元(投資人會數、合約序號、會期起迄 日,詳如附表四、壹、四、方案四所示),秦庠鈺則在投資 人購買常翔公司股票時,簽立「股票出售暨買回契約」憑供
擔保,以此方式誘使多數人投入資金,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 當的紅利。
五、秦庠鈺、張瑄銘、彭閎洋、許坤龍、秦美珠、秦家蘭、周明 誠等人自96年11月26日前案遭檢警查獲後,迄100年8月10日 止(秦庠鈺另案遭羈押),總共吸收「金圓互助會」 4,335 車、投資款項計65億7,885萬7,500元;另秦庠鈺個人自97年 9月起推出「50萬元借款專案」、自98年7月間起推出「短期 借款」專案、自99年10月間推出「常翔公司股票保證買回」 方案,迄至100年8月10日間為犯罪偵查機關查獲時為止,所 收受的投資款項分別為11億8,328 萬元、53億7,288萬9,905 元、795萬元。秦庠鈺利用這4 種投資方案,吸金總額達136 億6,317萬7,405元(上述4 種吸金方案金額計131億4,297萬 7,405元,加計管理費5億2,020萬元,總計136億6,317萬7,4 05元),除將資金用於給付其與投資人所約定與原本顯不相 當的紅利、利息、獎金(服務費)、國內外旅遊及配車租金 補助外,其餘資金分別用於:㈠以自己及張可芳、林祐達等 人的名義購買不動產共411 筆;㈡提供以鼎立國際公司為首 的鼎立集團所轉投資或秦庠鈺本人擔任董、監事的10餘家公 司的設立及營運使用;㈢購買市價合計約1,800 萬餘元的名 牌皮件、鐘錶、戒指等物品;㈣借貸款項予他人而另行賺取 利息(關於秦庠鈺投資項目、遭查扣有價證券、債權憑證及 其他動產、不動產的明細,詳如附表五「秦庠鈺投資及遭查 扣資產、禁止處分帳戶一覽表」所示)。嗣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接獲檢舉後,指揮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於100年8月10日持原審法院核發 的搜索票,前往鼎立國際公司等10餘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七 所示之物品,始循線查悉上情。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移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及如附表六所示投資人向各地檢署檢察官告訴及移送併 辦。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本件並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款已提起公訴之 案件,重行起訴之問題:
被告秦庠鈺、彭閎洋、張瑄銘、許坤龍、秦美珠及渠等辯護 人雖辯稱金圓互助會是從95年間開始運作到100年8月間遭查 獲時為止,均由被告秦庠鈺擔任會首,並委託匯鉅公司負責 管理,本件與前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 5 月8 日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580號案件(下稱前案)的社 會事實關係相同,如認為被告秦庠鈺等5 人有罪,應與另案
屬於同一案件云云。惟查:
一、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 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 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或具有重複特質之 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犯罪,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 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均屬之;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 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 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僅成立一罪。惟集合犯固因其 行為特質而評價為包括一罪,然並非所有反覆實行之行為, 皆一律認為包括一罪,仍須從行為人主觀犯意,自始係基於 概括性,行為之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且依社會通念,認屬 於包括之一罪為合理適當者,始足當之,否則仍應予以併合 處罰。尤以行為經警查獲時,其反社會性已具體表露,行為 人已有受非難之認識,其包括一罪之犯行至此終止,猶再犯 罪,則主觀上顯係另行起意,客觀上其受一次評價之事由亦 已消滅,自不得再以集合犯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 51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按行為人於實行犯罪之初,主觀上縱與其他行為人間有犯意 聯絡,但於經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查獲之際,對爾後是 否遭法院羈押而得否依其原有犯意賡續實行犯罪,因已失其 自主性而無從預知,是其主觀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罪行為 ,俱因遭查獲而中斷,縱依事後之客觀情況,行為人仍得再 度實行犯罪,亦難謂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 且犯行既遭查獲,依社會通念,亦期其因此自我檢束不再犯 罪,乃竟重蹈前非,自應認係另行起意(最高法院97年台上 字第244 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秦庠鈺、張瑄銘前因經 營真實人生公司、永晶永續公司,而積欠他人債務,2 人見 鉅眾公司經營大臺中互助會頗為成功,遂自95年11月起,成 立金圓互助會,讓各債權人加入金圓互助會,再由秦庠鈺、 張瑄銘依積欠款項的多寡,代各債權人繳納會數、期數不一 的會款等情,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張素秋、張世容、陳燕蔭 、黃詩婷等人於原審供證綦詳(見原審卷㈣第111、119、12 2、143頁),並為被告秦庠鈺、張瑄銘2 人坦承不諱。又為 管理「金圓互助會」會務事宜,被告秦庠鈺與彭閎洋等人成 立匯鉅公司,由彭閎洋擔任董事長,秦庠鈺擔任總經理,秦 庠鈺等人涉嫌違反銀行法「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之刑罰規定,於96年11月26日為檢警查獲,嗣經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後,於98年5月8日以97年度偵字第5580號提起公 訴,由桃園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94號判決有罪(現由本院
另案103 年度金上訴字第42號審理中)等情,此為被告秦庠 鈺、彭閎洋、張瑄銘、許坤龍、秦美珠等人所不爭執,並有 該案起訴書、判決書可證(見桃園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260 5 號卷〈下稱桃園地檢他2605卷〉第62頁)。是秦庠鈺、彭 閎洋、張瑄銘、許坤龍、秦美珠所犯前案,既於96年11月26 日遭檢警查獲,渠等對爾後是否遭法院羈押而得否依其原有 犯意賡續實行犯罪,因已失其自主性而無從預知,是渠等主 觀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罪行為,俱因遭查獲而中斷,縱依 事後之客觀情況,渠等人仍得再度以「金圓互助會」招攬不 特定會員從事吸金行為,自應認係另行起意。
三、又被告秦庠鈺於臺北地檢署偵訊時已供稱:「96年一開始會 務就是由我所建立,我本來一直在匯鉅公司擔任總經理,於 96年11月26日為警查獲後,我就沒有繼續擔任匯鉅公司總經 理」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7347號卷〈下稱100偵17347卷 〉㈠第4 頁),參以前案的林明山、吳宇勝、林莉燊等人並 未參與本案,顯見被告秦庠鈺在遭警查獲後,已意識到以企 業化經營互助會的方式,可能涉有違反銀行法問題,遂辭去 匯鉅公司總經理的職務。另被告許坤龍於偵訊中供稱:96年 以前我不知道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而在96年以後經檢察官 起訴在案,但因為判刑尚未確定,且我得知臺中有其他相關 案例被判無罪,所以才會繼續從事該業務等語(見100偵173 47卷㈢第56頁),核與被告秦庠鈺供稱之情節相符。而被告 秦美珠於原審則供稱:因為96年案發後,我有跟秦庠鈺說我 不要再碰合會了…我當時有表明我真的不要,我清清白白的 人,我從來沒有進到法院或警察局,秦庠鈺希望我可以找其 他人來接手這個工作…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79 頁),亦可 見被告秦美珠已因遭查辦而心生退意。參以被告秦庠鈺於本 件繫屬原審法院之初,始終坦承犯行,表示承認本件,但否 認之前桃園地院的案件,並於原審101年1月19日準備程序時 供稱:桃園地院的案子,有8 成是我與張瑄銘過去的債務如 真實人生公司等,我們是用債務在繳會錢,會員的會錢是我 們幫會員繳…在本案死會是要繳會錢的,在會簿裡面寫的很 清楚,會務私下可轉讓給別人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01 頁) ,俱見本件與前案桃園地院案件的經營手法,並非全然一致 。遑論被告秦庠鈺除以金圓互助會從事收受存款業務外,另 行自97年9 月間起陸續推出「50萬元借款專案」、「短期借 款」、「常翔公司股票保證買回」等3 種不同業務內容的吸 金方案。
四、又秦庠鈺於100年8月10日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查獲後,向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羈押時,於羈押庭訊
問時供稱:我被查獲之後(即桃園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5580 號案於96年11月26日拘提後查獲),我就沒有去擔任匯鉅公 司的總經理,但是互助會不能停,我不是跟匯鉅公司沒有關 係,匯鉅公司變成替我管理互助會,我們每人要繳200 元的 管理費給匯鉅公司去管理;96年被查辦後擔心領獎金會觸法 ,於98年一開始我教他們這麼說,不要講有領獎金的事等語 (見100偵17347卷㈠第21頁、103 偵17347卷㈡第36、190頁 ),是被告秦庠鈺於前案遭查獲後,已知悉違反銀行法,然 卻另行起意再以事實欄所載方式對外吸金,亟欲規避檢警查 緝,否則焉需特別告知本案之其他被告勿再提招攬下線領有 獎金之事,改以領車馬費之話語,以規避「非銀行不得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嫌灼明。
五、再者,前案(桃園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5580號)與本案兩者 間,無論就收受會員所匯入之存款帳戶、宣傳投資標的方式 及資金運用均有不同。前案被告秦庠鈺收受資金之帳戶為其 個人之合作金庫南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參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5580號起訴書、見桃園地檢 署100 他2605卷第62頁、臺北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23523號 卷內),而本件收受存款帳戶卻變更為如附表一所示王姵淇 等為數甚多之人頭帳戶,此一變更帳戶之時間並非在桃園地 檢署98年5月8日提起公訴時,而係在97年3 月間。且前案在 桃園地檢署偵辦時,於匯鉅公司查獲之宣傳話術並未包括購 買任何不動產(見桃檢100 年度他字第2605號卷第62頁), 本案查獲時秦庠鈺所成立之鼎立集團,卻以所收受存款以借 用人頭名義投資眾多不動產及以鼎立集團所屬公司名義對外 投資(詳如附表五所示)。此情,核與被告秦庠鈺供稱:我 於95至96年間擔任匯鉅公司總經理,於97年3 月間成立址設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鼎立國際集團並由我擔任總 裁迄今,將「金圓互助會」所吸收之資金用於該集團之各項 投資,集團則設有管理部、財務部、企劃部、專案部、工程 部,管理部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財務部、 工程部設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6樓、7樓,而鼎立國 際集團則投資設鼎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印象創新 藝術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忍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鼎立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8樓之2, 經營不良債權之投資)、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鑫九通國 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而我所有之土地及房屋約有400 餘筆 ,大部分係99、100年間所購置,投資之土地及房屋約有400 餘筆,張可芳、林祐達等人係我購買不動產之人頭等語(見 100他4500卷㈡第62、111頁、100 偵17347卷㈡第184頁)若
符合節。且由鼎立國際集團設置之網站所製作之集團簡報、 集團事業群現況等資料(見100 他4500卷㈠第59-61頁、100 偵17347卷㈤第123-126頁、100 偵17347卷㈧第58、206頁正 、背面),可知秦庠鈺於前案遭查獲後,另行所成立鼎立國 際集團組織龐大、所宣傳之投資事業眾多,並藉邀集名人助 勢(見100 偵17347卷㈧第207頁),藉以招攬不特定「金圓 互助會」之會員,繼續吸收不法資金,其招攬會員方式與前 案方式亦有所不同。
六、至本院依被告秦庠鈺及其辯護人聲請勘驗被告秦庠鈺於前案 桃園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5580號96年11月27日秦庠鈺(編號 ①)、吳秝盈(編號⑪)偵訊光碟,勘驗結果如下,有本院 勘驗筆錄在卷足按(見本院卷㈤第276-277頁背面): ㈠光碟編號①(受訊問人:秦庠鈺,桃園地檢97年度偵字第55 80號、來股,於96年11月27日檢察官訊問被告秦庠鈺)。 檢察官:你是銀行業者嗎?
秦庠鈺:不是。
檢察官:你用這種跟多數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然後去給付 不相當的利息這樣的情況,你覺得你有,你有,就 是已經涉及到銀行法的部分,你有什麼意見?
秦庠鈺:我這個,這個合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