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30號
ULDA,104,簡,30,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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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程裕鈞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李進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
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 條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經查,原告起
訴未依同法第105 條之規定附具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書,程式上
自有未合,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
事項,並應提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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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