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88號
ULDV,104,重訴,88,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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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原   告 蘇金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吳宏寶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43,647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84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48,3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請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及所使用之證據資料)
  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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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