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07號
ULDV,104,訴,607,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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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7號
原   告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和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5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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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