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88號原 告 許素英 林信宏 林奇蓉 林姿儀被 告 林基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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