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88號
ULDV,104,訴,588,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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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   告 許素英
      林信宏
      林奇蓉
      林姿儀
被   告 林基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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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