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16號
ULDV,104,補,216,20151225,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侑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惠妏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等二人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7,48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1/1頁


參考資料
侑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