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林玫娃即秉均農產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秉均農產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之繼承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 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 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有限公司變更章程、 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9 條、第80條及第113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吳聲祥前由秉均農產有限 公司之股東選任為清算人,嗣並辦理清算完結,並分別經本 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3 號、100 年度司司字第21號裁定准予 備查在案,現因吳聲祥已歿,為秉均農產有限公司得以續行 聯絡、實質完結清算等事宜,故由吳聲祥之全體繼承人推派 由聲請人繼承清算人,續行清算人職務,爰向本院聲報為清 算人之繼承人等語。
三、聲請人固以秉均農產有限公司未經實質清算完結,故依公司 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之規定,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 聲請人為吳聲祥之繼承人,自得續任清算人等語。但查,吳 聲祥本非秉均農產有限公司之股東,而係由秉均農產有限公 司之股東蔡文正、鍾蔡秋薇、鍾明元等人選任為清算人,此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3 號聲報公司清算 人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已與首開條文有限公司由股東全體 為清算事務,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始由繼承人行之之 規定有間,故聲請人以此主張其得繼承吳聲祥之清算人職務 ,顯屬誤解。又查,秉均農產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完結之聲 報,前既經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21號准予備查在案,且迄 今未為撤銷,其復聲報為清算人之繼承人,以進行清算程序 ,顯屬無法准許。縱秉均農產有限公司實質上未予清算終結 ,但法院准予備查本無實質上確定力,且公司於法院就其清 算終結准予備查後,倘有清算未完結之爭執,究非法院於非 訟程序所得審究,況本法及非訟事件法並無聲報清算人之繼 承人之相關準據。準此,本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 亦屬無從補正,從而,聲請意旨所述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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