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529號
ULDV,104,司促,8529,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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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2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鐘顯煌(即呂淑玲之繼承人)
      鐘彩瑜(即呂淑玲之繼承人)
      鐘信安(即呂淑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淑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122,251 元,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2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延滯第1 個月當月計付300 元,延滯第2 個月當月計
  付400 元,延滯第3 個月當月計付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以3 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淑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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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