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7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曾景鉞
債 務 人 冠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0,700 元,及自民
國(下同)104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依本院101 年10月31日雲院通101 司執乙字第2953
0 號執行命令,在附表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之範圍內,
自104 年12月起至上開執行命令失效止,按月將第三人吳來
展每月得向債務人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三分之一給付債權人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序號│本金 │ 利息計算方式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1 │845,466 元 │自86年7 月30日起至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
│ │ │償日止,按債權人牌告│違約金,暨已核算而未│
│ │ │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 │受償之違約金55,381元│
├──┼───────┼──────────┼──────────┤
│ 2 │2,000,000元 │自85年7 月2 日起至清│自84年9 月9 日起至清│
│ │ │償日止,按債權人牌告│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 │ │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 │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超過6 個月者,按│
│ │ │ │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
│ │ │ │約金 │
├──┼───────┼──────────┼──────────┤
│ 3 │8,000,000元 │自85年7 月2 日起至清│自84年9 月9 日起至清│
│ │ │償日止,按債權人牌告│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 │ │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 │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 │ │% ,超過6 個月者,按│
│ │ │ │左列利率20% 計算之違│
│ │ │ │約金 │
├──┼───────┼──────────┼──────────┤
│ 4 │1,464,005元 │自86年7 月30日起至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
│ │ │償日止,按債權人牌告│違約金,暨已核算而未│
│ │ │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 │受償之違約金101,499 │
│ │ │ │元 │
├──┼───────┼──────────┼──────────┤
│ 5 │26,397,836元 │自86年7 月30日起至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
│ │ │償日止,按債權人牌告│違約金,暨已核算而未│
│ │ │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 │受償之違約金1,030,46│
│ │ │ │1 元 │
├──┼───────┼──────────┼──────────┤
│ 6 │8,782,386元 │自86年7 月30日起至清│按左列利率20% 計算之│
│ │ │償日止,按債權人牌告│違約金,暨已核算而未│
│ │ │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 │受償之違約金395,727 │
│ │ │ │元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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