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478號
ULDV,104,司促,8478,2015121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78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陳國偉
債 務 人 李安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2,314 元,及其中
  88,189元部分自民國(下同)97年1 月28日起至104 年8 月
  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