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12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令木
代 理 人 張才有
債 務 人 張太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06,247 元,及自
民國104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指數型房貸指
標利率固定加碼0.63% (目前計為年利率2.43% )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
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