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186號
ULDV,104,司促,8186,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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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1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郭水圳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郭仁復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 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 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郭仁福發支付命令,本院於 民國(下同)104 年12月1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 日 內補正:(一)請提出郭仁福之最新戶籍謄本。(二)電費 之帳單皆未有債務人姓名,請提出該址確為債務人使用之證 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並釋明是否業經債權人代為清償 。嗣聲請人於104 年12月18日陳報債務人實際姓名為郭仁復 ,並於104 年12月25日提出郭仁復之戶籍謄本,其餘逾期均 未補正。然本件聲請人針對貨款債權部分所提出之釋明文件 ,其上所載姓名「仁福」、「郭仁福」、「郭賢同」等均非 所主張之債務人「郭仁復」。另針對電費債權部分所提出之 釋明文件,其上所載姓名為聲請人本人,聲請人亦未補正提 出租賃契約等足資釋明該址確為債務人使用之證明文件。聲 請人既未提出相當之釋明文件,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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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