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5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王振坤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吳隆華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 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 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吳隆華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 未提出任何釋明文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11月5 日 、104 年11月26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 日內補正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隆華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二) 請提出本件債權之釋明文件到院(如借據、匯款單、切結書 或對話紀錄等)。該通知分別於104 年11月9 日、104 年11 月2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 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