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53號
ULDM,104,附民,53,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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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林清輝
      林清達
      林能宗
      林隆益
被   告 王銓儀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726 號),經原告等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林清輝林清達林能宗林隆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更正 狀所載。
二、被告王銓儀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王銓儀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 易字第726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彭春銀部分業經原告等4 人於104 年3 月9 日以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更正狀 撤回起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4 人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張淵森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更正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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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