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42號
ULDM,104,訴,42,2015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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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聖宏
      張怡芬
      林立偲
上 三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被   告 黃榮進
      林美玉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律師
被   告 彭勝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被   告 黃政坤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律師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許馨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被   告 黃昭霖
      陳淑惠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律師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王柳晴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林秀蘭
      林哲民
      戴盈姿
      謝丁好
上 四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412號、第5545號、第6316號;103 年度偵字第367
號、第1143號)後,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潘聖宏】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張怡芬】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



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立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榮進】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林美玉】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彭勝鴻】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黃政坤】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許馨云】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黃昭霖】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之屠刀貳把、長勾貳支、磅秤壹臺,均沒收之。
陳淑惠】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之屠刀貳把、長勾貳支、磅秤壹臺,均沒收之。
王柳晴】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扣案之屠刀貳把、鐵勾貳支、磅秤壹臺,均沒收之。【林秀蘭】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扣案之屠刀拾貳把、鐵勾貳支、磅秤貳臺及塑膠分裝袋壹包,均沒收之。




林哲民】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之屠刀拾貳把、鐵勾貳支、磅秤貳臺及塑膠分裝袋壹包,均沒收之。
戴盈姿】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扣案之屠刀拾貳把、鐵勾貳支、磅秤貳臺及塑膠分裝袋壹包,均沒收之。
謝丁好】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邱喆旻(原名邱建道)賴萬益(上二人由本院另依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潘聖宏張怡芬林立偲吳俊儀(由本院 另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林秀蘭林哲民戴盈姿榮 進、林美玉彭勝鴻黃政坤許馨云黃昭霖陳淑惠王柳晴謝丁好均明知鯨目(含全部之豚科)之鯨豚,係經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所公告,屬野生動物保育 法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所規定第2 類珍貴稀有種之保育類野 生動物,非經農委會同意,不得買賣,竟未經主管機關同意 ,為下列犯行:
邱喆旻賴萬益潘聖宏張怡芬林立偲共同基於買賣保 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意,由邱喆旻賴萬益潘聖宏出 資,張怡芬(任職時間為民國101 年7 月至102 年7 月)、 林立偲(任職時間為102 年7 月至9 月,於102 年7 月初因 職務交接故與張怡芬之任職期間部分重疊)擔任會計,組成 販賣鯨豚產製品之「公司」,自100 年1 月起,至102 年9 月15日止,在不詳地點,以向漁撈業者買進鯨豚肉,再賣出 予中下游販賣鯨豚肉業者之方式,非法買賣鯨豚之產製品。 其買賣鯨豚肉之時間,包含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向附表一 所示宜蘭縣蘇澳鎮南方澳漁港之漁澇業者蔡天印等人(均移 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購買鯨豚肉,再於附表二所示 之時地,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將鯨豚肉販賣予黃昭霖等如 附表二所示之人(周志忠、戴秀雲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 轄)。
黃榮進林美玉共同基於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意



,於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販賣鯨豚肉若 干予吳俊儀林秀蘭林哲民戴盈姿等4 人。 ㈢彭勝鴻基於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意,於附表三編 號3 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販賣鯨豚肉若干予吳俊儀林秀蘭林哲民戴盈姿等4 人。
黃政坤基於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意,於附表三編 號2 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販賣鯨豚肉若干予吳俊儀林秀蘭林哲民戴盈姿等4 人。
許馨云基於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意,先向不詳上 游取得鯨豚肉後,於102 年9 月23日下午5 時39分許,以電 話與王柳晴聯絡買賣鯨豚肉事宜後,將鯨豚肉以低溫宅配寄 送方式,賣予王柳晴黃志咸王柳晴再匯款予許馨芸,完 成鯨豚肉買賣交易。
黃昭霖陳淑惠共同基於買賣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向邱喆旻等5 人 所組之「公司」購買鯨豚肉。另於附表四編號1 至27所示之 時間、地點及方式,將鯨豚肉販賣予如附表四編號1 至27所 示之人(買受鯨豚肉之林俊成等27人均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 )。
王柳晴與其夫黃志咸(已歿)共同基於買賣野生動物產製品 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向邱喆 旻等5 人所組之「公司」購買鯨豚肉;另於事實欄㈤所示 時地,向許馨云買進鯨豚肉。復於附表五編號1 至45所示之 時間、地點及方式,將鯨豚肉賣予如附表五編號1 至45所示 之人(買受鯨豚肉之莊素理等46人,其中丁太發由本院另以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謝丁好詳見下述,其餘均未據檢察官提 起公訴)。
吳俊儀林秀蘭林哲民戴盈姿共同基於買賣保育類野生 動物之犯意,自102 年8 月起,至102 年12月12日止,在宜 蘭縣南方澳漁港某倉庫等地(包含於附表二編號3 、附表三 編號1 至3 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買進),將鯨豚肉買進 後,隨即在雲林縣四湖鄉某菜市場攤位,將買入之鯨豚肉, 賣予不特定之民眾。其中1 次,吳俊儀於102 年8 月17日上 午11時57分許,接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財」之男子 (無證據證明未成年)之來電談妥買賣鯨豚肉事宜後,隨即 於同日上午11時59分,以行動電話聯絡戴盈姿,並推由戴盈 姿取鯨豚肉5 臺斤,在吳俊儀戴盈姿位於雲林縣四湖鄉○ ○村○○○路00號之居所門口,將鯨豚肉以每臺斤250 元之 價格,售予「阿財」。
謝丁好基於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意,於附表五編



號43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向王柳晴黃志咸購買鯨豚 肉後,將之摻入蚵嗲內,販賣予不特定之民眾。 ㈩嗣警於⒈102 年9 月17日上午10時44分許,在黃昭霖、陳淑 惠所使用放置於雲林縣水林鄉○○○路00○0 號之冷凍庫內 外及陳淑惠所有車號000-0000號冷凍車內,查扣含有野生動 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熱帶斑海豚(學名 :Sten ella attenuate )基因之鯨豚肉820 公斤(已銷毀 ),及黃昭霖所有,供其與陳淑惠販賣鯨豚肉所用之屠刀2 把、長勾2 支、磅秤1 臺等物。⒉於102 年9 月26日上午9 時許,在雲林縣東勢鄉○○路00號為王柳晴所用冷凍庫內, 查獲並扣得含有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珍貴稀有野生 動物瓶鼻海豚(學名:Tursiops truncatus)基因之鯨豚肉 390 公斤(已銷毀),及王柳晴所有供買賣鯨豚肉所用之屠 刀2 把、鐵勾2 支、磅秤1 臺。⒊於102 年9 月26日上午9 時許,在雲林縣東勢鄉○○村○○路00號為丁太發與其妻吳 杏素共同經營之蚵嗲攤,查獲含有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 育類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熱帶斑海豚、長吻飛旋海豚(學名: Stenella longirostris )基因之鯨豚肉漿88.4公斤(已銷 毀)。⒋於102 年9 月26日上午10時55分許,在雲林縣東勢 鄉○○村○○○路00號為謝丁好經營之蚵嗲攤,查獲含有瓶 鼻海豚基因之鯨豚肉54.5公斤(已銷毀)。⒌於102 年9 月 26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雲林縣臺西鄉○○村○○路00號為 劉月英經營之進安小吃部,查獲含有熱帶斑海豚肉基因之鯨 豚肉1.7 公斤(已銷毀)。⒍102 年12月12日下午3 時5 分 許,在林哲民位於雲林縣東勢鄉○○村○○路0 號住處旁冷 凍庫內外,扣得含有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珍貴稀有 野生動物條紋海豚(學名:Sten ellacoeruleoalba )基因 之鯨豚肉282 公斤(已銷毀),及林哲民所有,供其與吳俊 儀、林秀蘭戴盈姿買賣鯨豚肉所用之屠刀12把、鐵勾2 支 、磅秤2 臺及塑膠分裝袋1 包。
二、證據名稱:
㈠供述證據部分: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杏素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偵5545號卷 一第141 頁至第143 頁、第146 頁至第148 頁、第158 頁; 偵5545號卷二第71頁至第73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俊成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偵5545號卷 一第32頁至第33頁、第35頁至第36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淑芬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偵5545號卷 一第99頁至第100 頁、第103 頁至第104 頁)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劉月英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偵5545號卷



一第50頁至第47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惠芬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偵5545號卷 一第136 頁至第139 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秀花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偵5545號卷一 第97頁至第98頁、第102 頁至第103 頁)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烈弘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13頁至第16頁反面)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森源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18頁至第22頁反面)
⒐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輕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二 第24頁至第26頁反面)
⒑證人即同案被告許永富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28頁至第31頁反面)
⒒證人即同案被告蕭進財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33頁至第36頁反面)
⒓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明奇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38頁至第42頁反面)
⒔證人即同案被告林鈺芬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44頁至第47頁反面)
⒕證人即同案被告弘典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49頁至第54頁反面)
⒖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光輝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56頁至第63頁)
⒗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棟樑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65頁至第70頁)
⒘證人即同案被告雷志誠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72頁至第78頁)
⒙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俊勳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80頁至第85頁)
⒚證人即同案被告吳三來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87頁至第92頁)
⒛證人即同案被告楊秋敏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94頁至第100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益智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102 頁至第107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吳修鋆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109 頁至第114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秉豐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116 頁至第118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昇平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122 頁至第128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錦標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130 頁至第135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雷忠儀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137 頁至第141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文拴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143 頁至第147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有學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149 頁至第153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秋朱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二第155 頁至第160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柱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三 第7 頁至第11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莊素理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二第6 頁至第11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國勇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13頁至第16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淑真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18頁至第22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素嬌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24頁至第28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清作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30頁至第35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順耕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37頁至第40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吳素卿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 卷三第42頁至第45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皇松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47頁至第52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春美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54頁至第59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進寶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61頁至第64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皇順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66頁至第69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欉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三 第71頁至第74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麻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三 第76頁至第81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莊金意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83頁至第87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吳山河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89頁至第92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文豪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94頁至第96頁反面)
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明男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98頁至第100 頁反面)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茂雄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102 頁至第105 頁反面)
證人即同案被告吳秋樹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107 頁至第110 頁反面)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育全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112 頁至第118 頁反面)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淑琴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120 頁至第123 頁反面)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計統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125 頁至第130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文發之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132 頁至第135 頁反面)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金城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137 頁至第139 頁反面)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榮山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141 頁至第144 頁反面)
證人即同案被告戴春河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146 頁至第149 頁反面)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坤林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151 頁至第153 頁反面)
證人即同案被告溫憲山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155 頁至第160 頁反面)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巡耀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162 頁至第165 頁反面)
證人即同案被告吳火山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他510 號卷 三第167 頁至第172 頁反面)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福氣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74 頁至第180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丁勝傑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82 頁至第188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志同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190 頁至第195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趙良昆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203 頁至第207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太郎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209 頁至第216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江秀秋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224 頁至第230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美秀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228 頁至第230 頁、第232 頁至第233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金忠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228 頁至第230 頁、第238 頁至第240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吳國全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245 頁至第251 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林綿花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他510 號卷三第253 頁至第257 頁)
共同被告邱喆旻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時之證述。(偵5545號卷 三第97頁;本院卷第76頁至第105 頁)
共同被告賴萬益偵訊、聲押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偵5545 號卷二第78頁、第82頁至第86頁、第89頁、第94頁至第95頁 、第149 頁至第154 頁;偵5545號卷三第31頁至第35頁、聲 羈146 號卷第7 頁至第18頁反面;本院卷第76頁至第105 頁 )
共同被告張怡芬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偵5545號卷二 第102 頁至第103 頁;本院卷第76頁至第105 頁) 共同被告林立偲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偵5545號卷二 第110 頁至第111 頁;本院卷第76頁至第105 頁) 共同被告黃榮進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偵367 號卷第178 頁至第181 頁;偵367 號卷第184 頁至第187 頁) 共同被告林美玉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偵367 號卷第169 頁 至第176 頁、第184 頁至第187 頁)
共同被告彭勝鴻警詢、偵訊時證述。(偵367 號卷第188 頁 至第192 頁、第194 頁至第196 頁;本院卷第45頁至第56頁 反面)
共同被告許馨云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偵5545號卷一第20 3 頁至第208 頁、第212 頁至第213 頁) 共同被告黃昭霖警詢、偵訊及聲押時之證述。(警卷第17頁 至第18頁;偵5412號卷第4 頁至第6 頁、第33頁至第36頁、 第67頁至第78頁;他510 號卷一第51頁至第53頁;偵5545號 卷二第56頁至第57頁、第88頁至第90頁;偵5545號卷三第30 頁至第35頁;聲羈133 號卷第6 頁至第8 頁反面) 共同被告陳淑惠警詢、偵訊及聲押時之證述。(偵5412號卷 第7 頁至第8 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46頁至第64頁、第79



頁至第85頁、第88頁至第89頁;偵5545號卷二第40頁至第42 頁、第88頁至第90頁;偵5545號卷三第30頁至第35頁;聲羈 133 號卷第8 頁反面至第11頁)
共同被告王柳晴警詢、偵訊及聲押時之證述。(偵5545號卷 一第82頁至第85頁反面、第89頁至第91頁第107 頁至第108 頁反面、第109 頁、第111 頁至第114 頁、第156 頁至第15 8 頁、第213 頁;偵5545號卷二第7 頁至第10頁;偵5545號 卷三第30頁至第35頁聲羈141 號卷第5 頁至第10頁) 共同被告吳俊儀警詢、偵訊之證述。(偵367 號卷第72頁至 第74頁、第77頁至第80頁、第119 頁至第125 頁、第128 頁 至第134 頁、第162 頁至第166 頁)
共同被告林秀蘭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367 號卷第82頁 至第84頁、88頁至第90頁、第93頁至第94頁) 共同被告林哲民警詢、偵訊、聲押時之證述。(偵367 號卷 第7 頁至第8 頁、第10頁至第12頁、第46頁至第52頁、第99 頁至第108 頁第111 頁至第116 頁;聲羈174 號卷第7 頁至 第8 頁反面;本院卷第58頁至第74頁)
共同被告戴盈姿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367 號卷第85頁 至第87頁、第90頁至第94頁)
共同被告丁太發警詢、偵訊及聲押時之證述。(偵5545號卷 一第53頁至第61頁、第158 頁至第159 頁;偵5545號卷二第 71頁至第73頁;聲羈140 號卷第5 頁至第9 頁) 共同被告謝丁好警詢、偵訊及聲押時之證述。(偵5545號卷 一第38頁至第42頁)
共同被告周志忠警詢、偵訊及聲押時之證述。(偵5545號卷 三第102 頁至第104 頁、第112 頁至第115 頁;聲羈2 號卷 第19頁至第26頁反面)
共同被告戴秀雲警詢、偵訊之證述。(偵5545號卷三第105 頁至第107 頁、第110 頁至第112 頁)
共同被告蔡天印警詢、偵訊之證述。(偵5545號卷三第53頁 至第55頁、第84頁至第89頁)
共同被告林淂鶴警詢、偵訊之證述。(偵5545號卷三第63頁 至第67頁、第84頁至第89頁)
共同被告賴東輝警詢、偵訊之證述。(偵5545號卷三第71頁 至第74頁、第84頁至第89頁)
共同被告郭淑卿警詢、偵訊之證述。(偵5545號卷三第56頁 至第58頁、第84頁至第89頁)
共同被告蔡瑞郎警詢、偵訊之證述。(偵5545號卷三第68頁 至第70頁、第84頁至第89頁)
共同被告許建智警詢、偵訊之證述。(偵5545號卷三第45頁



至第48頁、第84頁至第89頁)
共同被告陳仁茂警詢、偵訊之證述。(偵5545號卷三第75頁 至第77頁、第84頁至第89頁)
共同被告游朝松警詢、偵訊之證述。(偵5545號卷三第78頁 至第82頁、第84頁至第89頁)
共同被告許增祥警詢、偵訊之證述。(偵5545號卷三第59頁 至第62頁、第84頁至第89頁)
共同被告祈福警詢、偵訊之證述。(偵5545號卷三第49頁 至第52頁、第84頁至第89頁)
㈡書證、物證部分:
⒈102 年聲監字第383 號、第487 號、第507 號、第588 號; 102 年聲監續字第742 號、第787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各1 份。(警卷第398 頁、第399 頁、第406 頁至第415 頁 反面)
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 年11月15日農授林務字第0000000000 號函1 份。(警卷第382 頁反面至第383 頁反面) 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 年1 月10日農授林務字第0000000000 號函1 份。(警卷第384 頁至第384 頁反面) ⒋雲林縣政府102 年11月20日府農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 。(他510 號卷三第286 頁)
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蘇澳分行102 年10月16日合金蘇營字第00 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 :邱建道)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100 年迄今交易明細資料 各1 份。(他510 號卷四第3 頁至第4 頁)
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102 年10月17日雲營字第00 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林秀蘭吳俊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各 1 份。(他510 號卷四第11頁至第13頁) ⒎雲林縣四湖鄉農會102 年10月25日四農信102 字第00000000 00號函及檢附之林秀蘭吳俊儀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 份。( 他510 號卷四第14頁至第32頁)
⒏被告林秀蘭之四湖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他51 0 號卷四第49頁)
⒐被告陳淑惠四湖鄉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表、存款對帳單各1 份。(他510 號卷四第53頁至第54頁)
⒑被告丁太發雲林縣東勢鄉農會帳戶開戶資料查詢單、客戶 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 份。(他510 號卷四第57之1 頁至第60 頁)
⒒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杏素之雲林縣東勢鄉農會帳戶開戶資料查 詢單、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 份。(他510 號卷四第60之 1 頁至第62頁)




⒓被告王柳晴雲林縣東勢鄉農會帳戶開戶資料查詢單、客戶 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 份。(他510 號卷四第62之1 頁至第63 頁)
⒔被告陳淑惠之福興福工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 他510 號卷四第68頁)
⒕被告黃昭霖之四湖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他51 0 號卷四第69頁)
⒖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杏素之東勢厝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 。(他510 號卷四第70頁至第79頁)
⒗被告王柳晴之東勢厝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他510 號卷四第80頁至第91頁)
⒘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蘇澳分行102 年10月29日合金蘇營字第00 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新開戶建檔 登錄單、交易明細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取款憑條各 1 份。(他510 號卷四第141 頁至第158 頁) ⒙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1 份。(偵5412號卷第10頁至第13頁) ⒚現場及證物照片影本10張。(偵5412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 ⒛車號000-0000號車輛地磅單影本1 紙。(偵5412號卷第19頁 )
雲林縣野生動物保育小組102 年9 月17日聯合執行紀錄表1 份。(偵5412號卷第20頁至第20頁反面) 雲林縣政府102 年11月6 日府農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 。(偵5412號卷第94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 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000000000 號函影本1 份。(偵5412號卷第95頁至第96頁) 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1 份。(偵5545號卷一第70頁至第73頁) 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1 份。(偵5545號卷一第116 頁至第119 頁) 雲林縣野生動物保育小組聯合執行紀錄表4 份。(偵5545號 卷二第177 頁至第184 頁)
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1 份、現場及證物照片影本13張。(偵367 號卷第14頁 至第16頁、第39頁至第42頁)
被告林哲民手機翻拍照片1 張。(偵367 號卷第109 頁) 被告林哲民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1 張。(偵367 號卷第 109 頁)
被告林哲民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譯文1 份。(偵367 號卷第20頁至第29頁、第202 頁至第207 頁反



面)
被告吳俊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譯文1 份。(偵367 號卷第30頁至第38頁、第58頁至第66頁、第19 7 頁至第201 頁)
扣案之被告黃昭霖所有屠刀2 把、長勾2 支、磅秤1 臺等物 。(偵5412號卷第99頁至第101 頁;本院卷一第134 頁至第 135 頁)
扣案之被告王柳晴所有屠刀2 把、鐵勾2 支、磅秤1 臺等物 。(偵367 號卷第234 頁至第236 頁;本院卷一第134 頁至 第135 頁)
扣案之被告林哲民所有屠刀12把、鐵勾2 支、磅秤2 臺、塑 膠分裝袋1 包等物。(偵367 號卷第234 頁、第236 頁至第 238 頁;本院卷一第134 頁至第135 頁)三、本案經檢察官、被告15人及渠等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 合意,合意內容為(本院卷三第140 頁):
㈠被告潘聖宏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 款之未經主管機 關同意,買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罪,願受有期徒刑10 月之宣告,緩刑5 年,於5 年內向公庫繳交新臺幣(下同) 40萬元。
㈡被告張怡芬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 款之未經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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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