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0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歐俊偉 戴順雄共 同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張品玲 王妹妹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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