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122號
ULDM,104,聲,1122,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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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漢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漢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漢新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以102 年度士交簡字第5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因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03 年9 月25日以103 年 度聲字第74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前揭案件接續執 行,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12月25日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士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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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