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宜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7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宜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宜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前揭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爰依 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士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