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55號
ULDM,104,易,55,20151225,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永裕
      陳錦裕
選任辯護人 陳淑香律師
被   告 賴鵬羽
      林智強
      吳秋逸
      蔣志岳
      陳隆翔
      廖威懿
      林煜傑
      傅冠傑
      陳耀龍
      賴家蓁
      張瑋珊
      張耕瑀
      潘美雲
      呂文安
      郭宏祺
      李玄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