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5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永裕 陳錦裕選任辯護人 陳淑香律師被 告 賴鵬羽 林智強 吳秋逸 蔣志岳 陳隆翔 廖威懿 林煜傑 傅冠傑 陳耀龍 賴家蓁 張瑋珊 張耕瑀 潘美雲 呂文安 郭宏祺 李玄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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