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4年度,12號
ULDM,104,侵附民,12,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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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A男 年籍詳卷
原   告 A女 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
被   告 林佑聰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4 年度侵訴字第1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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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