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張慎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4 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慎慎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 票4 紙,而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0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5 月 8日刊登於報 ,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並有 聲請人所提之臺灣時報1 份在卷可稽。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 ,業於104 年11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4 年11月24日具狀向 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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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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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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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1471-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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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1472-1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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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1473-3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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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592-8 │ │1 │8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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