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97號
MLDV,104,補,997,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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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告 高大瀚即高士閔
      林晏樟
      曾文忠
      詹淑敏
      曾凱麟
      曾鈺斐
      林顯隆
      陳彥如
      陳星妤即陳嘉華
      李欣儒
      廖軒豪
上列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仁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
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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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