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97號原 告 高大瀚即高士閔 林晏樟 曾文忠 詹淑敏 曾凱麟 曾鈺斐 林顯隆 陳彥如 陳星妤即陳嘉華 李欣儒 廖軒豪上列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仁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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