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96號
MLDV,104,補,996,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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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告 張清倫
被   告 劉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3
  9,740 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23
  4,976 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34,9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編│ 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價額(新臺│
│號│(苗栗縣三灣鄉內灣段)│(元/㎡)│(㎡)│    │幣,元以下│
│ │           │     │   │    │四捨五入)│
├─┼───────────┼─────┼───┼────┼─────┤
│1 │    538-1     │ 520元  │ 1349 │ 1/72 │ 9,743元 │
├─┼───────────┼─────┼───┼────┼─────┤
│2 │    538-2     │ 520元  │ 970 │ 1/72 │ 7,006元 │
├─┼───────────┼─────┼───┼────┼─────┤
│3 │    539-5     │ 520元  │ 3113 │ 1/72 │ 22,483元 │
├─┼───────────┼─────┼───┼────┼─────┤
│4 │    745-13     │ 520元  │16634 │ 1/72 │120,134元 │
├─┼───────────┼─────┼───┼────┼─────┤
│5 │    748      │ 520元  │ 854 │ 1/72 │ 6,168元 │
├─┼───────────┼─────┼───┼────┼─────┤
│6 │    749      │ 520元  │ 1945 │ 1/72 │ 14,047元 │
├─┼───────────┼─────┼───┼────┼─────┤
│7 │    755-1     │ 520元  │ 3751 │ 1/72 │ 27,091元 │
├─┼───────────┼─────┼───┼────┼─────┤
│8 │    755-6     │ 520元  │ 2222 │ 1/72 │ 16,048元 │
├─┼───────────┼─────┼───┼────┼─────┤
│9 │    756      │ 520元  │ 1697 │ 1/72 │ 12,256元 │
├─┴───────────┴─────┴───┼────┼─────┤
│                       │ 合計  │234,97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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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