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79號
MLDV,104,補,979,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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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胡國勇即愛迪亞室內設計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95,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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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