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胡國勇即愛迪亞室內設計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95,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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