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劉湯森妹
訴訟代理人 劉冠金
被 告 劉基泓
劉基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2 人返還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685,
450 元。又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2 人返還項鍊2 條、
1 個金元寶及11個金戒指或賠償金額96,580元,原告該項所
得受之利益應屬同一,則該項訴訟標的價額為96,580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782,030 元(1,685,450 元+96,5
80元=1,782,0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
二、提出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 ○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更名後為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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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標 的 │ 公告現值 │ 面 積 │權利範圍 │ 價 額 │
│號│ │(元/㎡)│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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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 地號土地 │ 42,000元 │ 43.45 │ 1/2 │ 912,450元 │
│ │(現為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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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 24,850元 │ 42.19 │ 1/2 │ 524,211元 │
│ │(現為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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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 21,618元 │ 16.55 │ 1/2 │ 178,889元 │
│ │(現為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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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清華里1 鄰福星街│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 1/1 │ 69,900元 │
│ │97號 │69,9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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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1,685,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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