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62號
MLDV,104,補,962,2015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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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劉湯森妹
訴訟代理人 劉冠金
被   告 劉基泓
      劉基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2 人返還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685,
  450 元。又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2 人返還項鍊2 條、
  1 個金元寶及11個金戒指或賠償金額96,580元,原告該項所
  得受之利益應屬同一,則該項訴訟標的價額為96,580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782,030 元(1,685,450 元+96,5
  80元=1,782,0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
二、提出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 ○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更名後為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編│ 標          的      │ 公告現值 │ 面 積 │權利範圍 │  價   額  │
│號│                   │(元/㎡)│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 地號土地   │ 42,000元 │ 43.45 │  1/2  │   912,450元  │
│ │(現為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    │     │         │
├─┼───────────────────┼─────┼────┼─────┼─────────┤
│2 │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 24,850元 │ 42.19 │  1/2  │   524,211元  │
│ │(現為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    │     │         │
├─┼───────────────────┼─────┼────┼─────┼─────────┤
│3 │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 21,618元 │ 16.55 │  1/2  │   178,889元  │
│ │(現為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     │    │     │         │
├─┼───────────────────┼─────┴────┼─────┼─────────┤
│4 │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清華里1 鄰福星街│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 1/1   │   69,900元  │
│ │97號                 │69,900元      │     │         │
├─┴───────────────────┴──────────┴─────┼─────────┤
│                        合           計 │  1,685,4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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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