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62號
MLDV,104,補,962,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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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劉湯森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基泓劉基祥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
二、查報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黃金之金額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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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