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張力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勞務報酬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8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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