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57號
MLDV,104,補,957,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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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盛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沁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承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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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