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42號
MLDV,104,補,942,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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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裕吉
相 對 人 陳昆煌
      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亦應同此認定。查本件債權人即聲
  請人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6,967元(20,678元+
  56 ,289 元=76,967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
  如附表所示為168,633 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調解標的價
  額應為76,967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本件標的價
  額未滿10萬元,免徵聲請費。
二、苗栗縣竹南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
三、苗栗縣竹南鎮○○段000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
四、相對人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
  正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編│ 撤 銷 法 律 行 為 之 標 的   │ 公告現值 │ 面 積 │權利範圍 │  價   額  │
│號│                 │(元/㎡)│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苗栗縣竹南鎮○○段000地號土地   │ 8,100元 │  57  │  1/6  │   76,950元  │
├─┼─────────────────┼─────┼────┼─────┼─────────┤
│2 │苗栗縣竹南鎮○○段000地號土地   │ 8,100元 │  49  │  1/6  │   66,150元  │
├─┼─────────────────┼─────┴────┼─────┼─────────┤
│3 │門牌號碼:苗栗縣竹南鎮竹興里17鄰新│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  1/6  │   25,533元  │
│ │興街5號              │153,200元      │     │         │
├─┴─────────────────┴──────────┴─────┼─────────┤
│                              合 計   │   168,6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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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