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35號
MLDV,104,補,935,2015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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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劉湯森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碧玲等3 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
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因被告返還北苗郵局、中苗郵局及第一銀行存摺所得受
  之利益(如:存款金額或其他利益等事由)為何?
二、被告劉碧玲劉基泓劉基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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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