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4年度,885號
MLDV,104,苗小,885,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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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小字第88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黃信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饒宇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述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8,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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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