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家簡字,104年度,3號
MLDV,104,苗家簡,3,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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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家簡字第3號
原   告 劉文城
被   告 劉曉臻
      劉浩緯
      劉謝霖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曉怡
被   告  劉文衡
      劉文亮
      劉俊麟
      劉文祥
      劉文國
      劉文硯
      劉考妹
      劉曉怡
      劉嘉玲
      劉雅茹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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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