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63號
MLDV,104,簡上,63,2015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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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63號
上 訴 人 鍾亮慶

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
被 上訴人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劉鐵麟
訴訟代理人 林琬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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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