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鍾亮慶兼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被 上訴人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劉鐵麟訴訟代理人 林琬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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