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113號
MLDV,104,監宣,113,201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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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黃棟杰 
相 對 人 黃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為處分。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黃永欽 之監護人,相對人名下苗栗縣三義鄉○○段000 ○000 號土 地,因無連接道路,有礙耕作及使用,與鄰地同段136 、13 7 號地所有權人黃成銓協商達成如附表所示換地方案,為此 聲請准予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就其上開不動產予以換地處分。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複丈成果圖通知 書影本、附圖影本、苗栗縣三義鄉○○段000 ○000 地號土 地登記謄本、苗栗縣三義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登記 謄本、相對人黃永欽於90年間與黃成銓父親黃仲明達成之協 議書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 年度監宣字第137 號卷 宗核閱無訛;又為求慎重,本院命聲請人將換地方案送請專 業不動產估價師鑑定,鑑定結果認換地方案可達成土地對外 聯絡道路使用,甚至可供大型農耕機進出,進而提高農作生 產效率,有利於相對人且有其必要性,但黃成銓應補差價新 台幣(下同)85,807元給相對人,以達衡平交換土地之市價 ,此有天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4 年11月2 日天北查估字 第000000000 號函之說明及不動產估價報告二份在卷足憑, 而黃成銓亦已補差價85,807元給相對人,有聲請人陳報之匯 款單據、存摺匯款明細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 上情,認為本件換地方案既係有助於相對人所有土地之農耕 利用,增加土地生產價值,相對人亦已取得換地之土地價差 ,又經不動產估價師專業鑑定,對於相對人並無不利之情形 。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其代理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換地處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又菁
附表
一、相對人黃永欽所有之苗栗縣三義鄉鯉魚段138 土地分割出 29.55 平方公尺(138-1 ),移轉給黃成銓,以與黃成銓所 有之苗栗縣三義鄉○○段000 號土地合併。
二、相對人黃永欽所有之苗栗縣三義鄉○○段000 號土地分割出 30.85 平方公尺(140-1 ),移轉給黃成銓,以與黃成銓所 有之苗栗縣三義鄉○○段000 號土地合併。
三、黃成銓所有之苗栗縣三義鄉○○段000 號土地分割出9.72平 方公尺(136-1 ),移轉給相對人黃永欽,以與相對人黃永 欽所有之苗栗縣三義鄉○○段000 號土地合併。四、黃成銓所有之苗栗縣三義鄉○○段000 號土地分割出12.34 平方公尺(137-1 ),移轉給相對人黃永欽,以與相對人黃 永欽所有之苗栗縣三義鄉○○段000 號土地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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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