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96號
CHDV,106,司聲,196,2017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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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源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旺泉

相 對 人 張賴碧
相 對 人 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世勳

相 對 人 林玉華
      張惠美
      張世忠
      張世興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之記載,關於相對人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82/10117」應更正為「821/10117」。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 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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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