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張炳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新和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於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2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登報
資料所示,本件公司申報債權期間應至民國104 年12月4 日
始截止(自最後登報日104 年9 月5 日起算三個月),聲請
人應於該期日後(聲請人所提表冊均係截止日前所編造,於
法不合)彙整債權、債務資料,再提出①清算期間內收支表
、②損益表、③清算後資產負債表、④財產目錄(原呈報清
算人時,其財產目錄上載財產均應予處分完畢,並詳述變價
價金處理結果)、⑤賸餘財產分派表、⑥清算所得申報書暨
收據聯等相關結算表冊。
二、請提出上揭結算表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之證明,暨提經股東會
承認之證明(如為股東會議記錄,應併提出出席股東簽到表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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