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4年度,30號
MLDV,104,司司,30,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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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張炳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新和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於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2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登報
  資料所示,本件公司申報債權期間應至民國104 年12月4 日
  始截止(自最後登報日104 年9 月5 日起算三個月),聲請
  人應於該期日後(聲請人所提表冊均係截止日前所編造,於
  法不合)彙整債權、債務資料,再提出①清算期間內收支表
  、②損益表、③清算後資產負債表、④財產目錄(原呈報清
  算人時,其財產目錄上載財產均應予處分完畢,並詳述變價
  價金處理結果)、⑤賸餘財產分派表、⑥清算所得申報書暨
  收據聯等相關結算表冊。
二、請提出上揭結算表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之證明,暨提經股東會
  承認之證明(如為股東會議記錄,應併提出出席股東簽到表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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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和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