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141號
MLDV,104,司促,7141,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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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劉宏恩
      朱佳雯
一、債務人朱佳雯劉宏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
  叁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宏恩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朱
     佳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九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 550748元整,並約定應
     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就學貸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劉宏恩自104 年08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1533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朱佳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714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佳雯、劉│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53337│宏恩   │7月26日起  │9月30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0月01日起  │1月26日止  │七六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27日起  │      │七六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佳雯、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3337│宏恩   │8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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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