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郁芳即謝志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 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 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 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定有明文。二、經查,相對人謝郁芳即謝志芳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30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由該院以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3 更生事件進行更生程序中,故聲請 人對相對人之債權僅得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並應受更生方 案內容之拘束,本件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