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3年度,325號
MLDV,103,苗簡,325,2015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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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325號
原   告 江溪林
被   告 鄭君
      鄭民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板簡字第1272號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 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 年10月27日裁定命在該 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 板簡字第1272號及104 年度簡上字第5 號民事判決各1 份在 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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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