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569號
MLDM,104,易,569,2015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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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5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其仁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9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其仁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其仁明知同案被告許新正(所犯收受 贓物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請其維修之車號 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下稱上開車輛)非同案被告許新正 所有,乃來歷不明之贓物,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民國 103 年6 月14日下午3 時許,至同案被告許新正苗栗縣公館 鄉北河村釋迦山山區之住處(下稱許新正住處)外整修上開 車輛而取得該車之持有,因認被告謝其仁涉犯刑法第349 條 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至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 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 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 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 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 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 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依 上說明,本案經本院審理後,既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 無罪判決之諭知,即無庸就卷附傳聞證據有無證據能力逐一 說明,合先敘明。
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已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



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 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 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 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 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 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謝其仁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謝其仁 及同案被告黃雲賢許新正、陳志忠等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 述、告訴人葉天輝警詢證述、蒐證照片列印頁4 頁、贓物認 領保管單、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失車基本資 料詳細畫面報表等為論據。訊據被告謝其仁堅詞否認有何上 開犯行,辯稱:是許新正拜託伊去修車子,伊有問許新正許新正說那台車是他去跟朋友借的,沒有跟伊說那台車的來 歷,單純是拜託伊去修理車子,看電瓶能不能發動,那台車 子是贓車伊完全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反面、第88頁 反面)。經查:
㈠被告謝其仁有在103 年6 月14日下午3 時許,至同案被告許 新正住處外整修上開車輛而取得該車之持有等情,為被告謝 其仁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8頁至反面、第136 頁反面), 核與同案被告許新正證述之情節相符(見本院卷第128 頁至 12 9頁反面),並有現場照片7 張(即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 證事實欄編號5 所列之蒐證照片列印頁4 頁)等在卷可稽( 見偵卷第102 至105 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然尚無從 據以推論被告謝其仁於取得持有前,已知悉上開車輛為贓車 。
㈡同案被告黃雲賢、陳志忠均未與被告謝其仁接觸,告訴人葉 天輝警詢中僅證述其發現上開車輛失竊之時間、上開車輛失 竊前停放之地點、失竊時之價值,並表示欲對犯嫌提出告訴 ,被告謝其仁警詢、偵訊始終否認知悉上開車輛為贓物,故 渠等警詢、偵訊所為供述(見偵卷第81至90、95至98、140 至141 、156 至157 、162 至163 、171 至172 頁),均不 能證明被告謝其仁於取得持有前確知上開車輛為贓車。 ㈢同案被告許新正警詢筆錄雖記載:「(問:警方於103 年6 月14日15時許,在你父親苗栗縣北河村釋珈山山區休閒別墅



前,發現另嫌謝其仁持自備的二組汽車電瓶,正在發動一部 8815-LG 失竊中貨車,謝其仁於警詢筆錄中供稱:『是許新 正叫我攜帶電瓶去發動該車,該車來源要問許新正』,你於 何時何地叫謝其仁去發動該8815-LG 贓車?為何要叫他去發 動該部8815-LG 贓車?)我於103 年6 月14日14時在我家當 面跟謝其仁說,山上別墅停放的貨車是贓車,你攜帶電瓶去 發動,把貨車移到山下停置。」(見偵卷第92頁)。然經本 院當庭勘驗同案被告許新正警詢錄音,上開警詢筆錄記載之 原始對話內容如附件所示,即同案被告許新正警詢實係供稱 :謝其仁不知那部貨車是贓車,伊沒有跟謝其仁講等語(見 本院卷第115 頁),上開警詢筆錄記載之內容顯與其真意不 符。而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同案被告許新正時,則未問及被 告謝其仁是否知悉上開車輛為贓車乙節(見偵卷第149 頁至 反面),故同案被告許新正警詢、偵訊所為供述,亦均不足 據為對被告謝其仁不利之認定。況同案被告許新正於本院審 理時亦結證稱:(問:叫他去修車的時候究竟有沒有跟他講 說這台車是人家偷來的,這台車可能是贓車?)沒有吧等語 (見本院卷第134 頁反面)。依同案被告許新正警詢及本院 審理時供、證之內容,均表明被告謝其仁不知上開車輛為贓 車,反對被告謝其仁有利。
㈣贓物認領保管單、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失車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等(見偵卷第108 至110 頁),僅得證明 告訴人葉天輝報案上開車輛失竊之時間、地點、事後尋獲之 時間、地點及上開車輛業經告訴人葉天輝領回等情,亦均無 從證明被告謝其仁於取得持有前確知該車為贓車。 ㈤綜上分析,依起訴書所舉之證據,尚難證明被告謝其仁取得 持有前已確知上開車輛為贓車。另公訴人雖於論告時表示: 同案被告許新正已證明被告謝其仁知道其沒有小貨車,且被 告謝其仁之前也是從事車輛修理業,而本案贓車車門鑰匙孔 已被撬壞,以被告謝其仁之經驗,不可能沒有懷疑車子來源 不明,何況被告謝其仁自述曾詢問同案被告許新正上開車輛 何來,雖此部分同案被告許新正隱藏不答,然被告謝其仁之 所以會這樣問,表示其也已懷疑車子來歷不明,故本案被告 謝其仁縱令不知情,無確定故意,亦具不確定故意(見本院 卷第137 頁反面)。然被告謝其仁供稱:同案被告許新正告 訴伊上開車輛是跟朋友借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37 頁反面) 。被告謝其仁僅係受同案被告許新正之託為其修理上開車輛 ,自無深入查證上開車輛所有權歸屬之必要,而同案被告許 新正既告知被告謝其仁上開車輛係向友人借用,被告謝其仁 信其所言,縱令到場後發覺鑰匙孔損壞(見本院卷第137 頁



反面),亦難認其已預見上開車輛為贓車,具有收受贓物之 不確定故意,公訴人前開論述仍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憑以認定被告謝其仁涉有收受贓物犯 行之證據,經本院調查結果,在客觀上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本院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得變更起訴法 條之其他罪名,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判例意旨及說明,既不 能證明被告謝其仁犯罪,自應為被告謝其仁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蕭慶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附件:(見本院卷第114頁反面至115頁反面)問 :警方於103 年6 月14日15時許,在你父親苗栗縣北河村釋 珈山山區休閒別墅前,發現另外一個嫌犯叫謝其仁,持自 備的二組電瓶,正在發動一部8815-LG 失竊中的貨車,謝 其仁於警詢筆錄說:「是許新正叫我去發動的,這個車子 來源要問許新正」,你什麼時候叫他去發動的?答:那天下午。
問:差不多幾點,他15點被我們逮到的,差不多幾點的時候?答:2點多。
問:2點多,你在哪裡跟他講叫他去?
答:在苗栗。
問:苗栗哪裡講清楚?
答:家裡。
問:為什麼要叫他去牽這台車,你要講啊,我要錄音。答:因為前一天黃雲賢跟我說那部是贓車。
問:然後呢,你講啊沒關係啊。
答:然後我想說把它、、、
問:移走?怕有什麼事情是嗎?
答:對對對。




問:怕警察查獲或怎麼樣之類的,是不是這個意思?答:是。
問:我於2點多的時候啦?
答:對。
問:14點啦厚。在哪裡跟他講的?
答:在家裡。
問:你家裡是嗎?
答:對。
問:用電話還是當面?
答:當面。
問:山上別墅,警方攔的那部貨車是贓車是不是?答:他不知道,我沒有跟他講。(客語)
問:他知道啊!他就這樣講啊!
答:我沒跟他講。(客語)
問:他就這樣講啊,我沒有騙你啊!
答:好啦好啦,那就這樣就好。(客語)
問:你、你跟、、、,他的部分你不用去承擔啦,他已經講了, 他拿去那邊發動車是贓車啊,他都講了:是許賢彬叫我帶他 山上發動,他因為沒有交通工具才偷那個摩托車啊,他另外 又偷一台摩托車啊,他又要倒楣了啊,山上停在那個別、、 、。你去拿電瓶發動把它開走是嗎?開到山下去這樣子是不 是?你怎麼跟他講?
答:我叫他接電。
問:接電接了把車開走就對了。
答:把車開走。
問:把車子移到山下去是不是?
答:嗯。
問:為什麼要叫他去,因為就是這樣、、、山上停放的貨車是贓 車、、、就是這樣而已對不對,然後再問你來源,貨車來源 、、、這樣好不好?
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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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