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4年度,42號
MLDM,104,交附民,42,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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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李錆村
被   告 徐肇集
被   告 聯錡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江金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34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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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錡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